杨宁 文锐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夕又

一份名为“劳务”的协议,能否掩盖事实劳动关系?员工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后能否主张劳动法权益?近日,成都市金牛区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2023年12月11日,张亮(化名)来到徐飞(化名)经营的一家餐酒吧,成为一名店员。入职不到一个月,双方补签了一份《劳务协议》,约定聘用期为一年,张亮需要遵守店内工作纪律和规范,劳务报酬采用“基本工资+奖金”方式发放,奖金与工作表现、绩效考核、经营状况等挂钩,餐酒吧还可根据经营情况调整报酬待遇。张亮每天按时上下班,接受餐酒吧管理安排,工资由老板徐飞按月转账发放。

2024年5月18日,张亮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住院。两天后张亮出院,因伤未能返岗。张亮试图主张工伤及保险理赔相关权益时,却得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餐酒吧也没有为张亮依法缴纳社保。

随后,张亮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餐酒吧的劳动关系并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然而,在仲裁过程中,餐酒吧被经营者徐飞注销登记,张亮无奈只得将案件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案件后,全面审查了双方提交的《劳务协议》、工资支付记录、工作安排凭证等证据材料,重点核查双方用工关系的实际履行特征。经审理查明,张亮从事的店员工作属于餐酒吧的核心业务组成部分,其需接受餐酒吧的日常排班、工作任务分配等管理,严格遵守餐酒吧制定的规章制度,餐酒吧经营者徐飞按月向张亮支付固定基础报酬及浮动奖金,双方已形成稳定、持续的用工关系。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确认张亮与餐酒吧自2023年12月11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案涉《劳务协议》包含了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包括工作内容、报酬方式、协议期限、管理要求等,具备劳动合同的性质。据此,张亮主张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后续,张亮可以生效判决为依据,在工伤认定及保险理赔程序中依法主张自身权益。

法官提醒

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取决于双方签署的协议名称,而取决于用工管理的实质。法院将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主体资格、管理服从性、劳动业务关联性等实质要件进行审查,依法准确认定劳动关系存在与否。

建议企业根据实际用工模式依法合规管理,对于长期、稳定接受管理的劳动者,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履行缴纳社会保险等法定义务;对于临时性、一次性的劳务合作,应确保协议约定与实际履行方式相一致,清晰体现双方真实的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