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近日,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对一起保险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朱某伟、朱某彬因故意制造车辆追尾事故,骗取保险公司理赔款96110元,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和1年2个月,并各处罚金1万元。

2021年下半年,朱某伟名下的一辆汽车需要维修。由于车辆维修费过高,其便与朱某彬合谋,决定通过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方式骗取车辆保险金。朱某彬随后联系了具有骗保经验的案外人宋某(另案处理)参与此事。

2021年10月的一天,朱某伟驾驶自己名下的这辆车,搭载宋某行驶至成都绕城高速成洛枢纽路段。按照事先策划,朱某伟故意追尾前方由万某驾驶的一辆重庆牌照的车辆。交警部门对该起事故作出责任认定后,朱某伟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保险理赔,骗取保险金96110元。事后,朱某彬用分得的24287元对涉案车辆进行了维修并赚取差价。

朱某彬、朱某伟一直以为自己的骗保行为天衣无缝。没想到事情发生几年后,朱某彬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朱某彬归案次日,朱某伟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庭审过程中,两名被告人均对指控事实和罪名提出异议。朱某伟辩称自己没有骗保故意,声称是宋某驾驶车辆发生事故,自己之前的供述是为了配合公安机关工作而作出的不实陈述。其辩护人提出,朱某伟在案发前已将车辆出售给他人,不具有骗保动机。朱某彬则辩称对骗保一事不知情,部分供述系被引导作出。

法院审理认为,在案的被告人供述、涉案人员宋某的供述、保险公司理赔材料、转账记录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朱某伟、朱某彬合谋并伙同他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基本事实。对于朱某伟辩护人提出的车辆已出售给第三人的意见,法院指出,在车辆未办理变更登记、未变更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情况下,该事实不影响本案罪名的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伟、朱某彬相互伙同并伙同他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车辆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二人无犯罪前科,酌情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不宜区分主从犯,应根据各自情节量刑。

据此,龙泉驿法院近日以保险诈骗罪判处朱某伟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朱某彬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同时责令二人共同退赔被害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损失961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