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质量报全媒体记者 李静玮

为深入落实《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成都市食品安全监管六大专项行动,成都市市场监管局聚焦高频投诉问题和高风险企业,集中力量督导依法查办了一批食品生产领域违法违规案件。近日,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了第三批典型案例。

案例1 成都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非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6年4月,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成都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肉制品生产预煮环节使用某款食品添加剂。经检测,该添加剂含有不得在肉制品加工中使用成分。当事人将该添加剂作为加工助剂用于千层肚生产,已使用约194公斤,涉案产品均已销售完毕,涉案金额达37万余元。此外,当事人未按规定对产品进行留样。

郫都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涉嫌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该局拟对当事人作出处货值金额19倍的罚款(700万余元)、没收违法所得(37万余元)、没收剩余香精及工具、吊销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未按规定留样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该局拟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同时,依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相关规定,该局拟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处上一年度收入8倍罚款(47万余元),对当事人品控负责人处8倍罚款(18万余元)。

与此同时,郫都区市场监管局已启动行刑衔接,将相关线索移交至公安机关,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此外,该局还启动行纪衔接,对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的8名市场监管人员追究责任。

案例2 四川某汽水饮料厂涉嫌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2026年4月,金堂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四川某汽水饮料厂(以下简称当事人)开展现场核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设置饮品生产线,从事汽水、果味饮料等饮品生产加工活动;生产过程中违规使用过期食品添加剂,且部分添加剂已开封使用;当事人生产的多款饮品擅自标注他人企业生产信息、使用他人商标标识,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截至案发,当事人累计生产各类问题饮品60万余瓶,对外销售6万余瓶,违法所得3万余元。

当事人涉嫌无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使用过期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生产不合格食品、涉嫌商标侵权的行为,分别违反《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禁止使用过期食品原料添加剂以及《商标法》关于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的相关规定。4月10日,金堂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依法立案调查,并启动了行刑衔接和行纪衔接,将相关线索和情况移交至公安机关及纪检部门,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3 某食品厂监督检查问题整改不到位案

2026年5月,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对郫都区某食品厂(以下简称当事人)开展“四不两直”检查,发现当事人针对郫都区市场监管局前期检查发现的“成品库房未配备除湿设备”问题,仅购买了电风扇用于加快库房内空气流动,未有效整改到位。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成都市市场监管局立即责令其整改。经执法人员回访,当事人已购买除湿机并整改完毕。

因郫都区市场监管局未监督整改到位,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对其进行了行政约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