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某物业公司员工潘师傅在工作中突发脑出血,在重症监护室时公司接连发来“复工通知”“调岗通知”,最后以“医疗期满”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近日,天府新区法院审理该起案件,依法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成都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潘师傅2017年入职某物业公司做秩序维护员,最后一份合同到2027年。2022年11月10日,他夜班期间突发蛛网膜下出血(脑出血),紧急送医后经过多次手术,持续住院治疗。2023年8月,潘师傅还在ICU,公司却先后发出《复工通知》《调岗通知》,要求他到岗。潘师傅的女儿回复:“父亲刚做完手术,还在ICU,申请延长医疗期。”公司拒绝“延长医疗期”,2023年9月6日,公司以“医疗期(9个月)已满未到岗”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此时,潘师傅仍然在住院。
潘师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潘师傅的要求获仲裁支持后,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
天府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脑出血虽未在“癌症、精神病、瘫痪”的列举范围内,但其严重程度相当,应适用24个月医疗期。潘师傅自2022年11月发病至2024年7月仍在住院,医疗期应为2022年11月至2024年11月。公司于2023年9月解除合同时,潘师傅尚在医疗期内,属于违法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遂作出上述判决 。
法官说法
重症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高于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对于脑出血、急性心梗等危急重症,应给予最长24个月医疗期。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企业的人文关怀(慰问金、捐款等)不能替代法定责任。趁病解聘、趁危辞退,法律绝不答应。如果你是重症患者或家属,记住:,医疗期内公司辞退是违法的,你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保住医保和工作岗位。
法官提醒
员工患重病时,企业请依法给予医疗期,不要急于“甩包袱”,否则,不仅要继续履行合同,还可能面临赔偿。诚信经营,善待员工,才是长久之计。
【未经授权,严禁转载!联系电话028-8696827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