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因交通事故受损维修,其间无法经营产生的停运损失应由谁承担?近日,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网约车交通事故停运损失赔偿纠纷案,依法厘清保险理赔与侵权责任边界,明确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属间接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依约免赔,该部分损失由侵权行为人所在单位承担。
2025年7月,某机电公司员工李某在执行工作任务期间,驾驶单位小型汽车先后与罗某驾驶的合规营运新能源网约车、付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车不同程度受损、无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李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罗某、付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罗某所有的涉案网约车进厂维修,原定维修周期27天。罗某主张停运损失13500元,但李某及某机电公司均认为该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付,拒绝自行承担。双方协商未果,罗某于2025年10月诉至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将李某、某机电公司列为被告。法院审理过程中,依法追加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罗某诉请各方共同承担停运损失赔偿责任。
庭审中,某机电公司抗辩认为,涉案车辆已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停运损失属于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付。交强险承保保险公司提交保险条款抗辩:交强险法定赔偿范围仅限于人身伤亡及直接财产损失,停运损失属于间接可得利益损失,不在交强险理赔范畴。商业三者险承保保险公司提交投保单、投保人声明及保险格式条款,抗辩主张:商业险条款已明确将停运损失等间接损失列为免责范围;且保险公司已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某机电公司履行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投保人已在投保人声明处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免责条款合法有效,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付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结合车辆维修工单(进厂2025年7月5日、结算7月31日)及网约车平台营运流水记录(罗某7月30日已恢复营运并产生营收),扣除事故当日无效营运时段、车辆提前复工天数,依法核定涉案车辆合理停运天数为24.5 天。参照罗某提交的事故前3个月(2025年4—6 月)平台真实营运流水,核算其日均营运毛收入362.95元;扣除每日固定运营成本过路费80元、电费30元,结合本地网约车行业平均盈利水平,酌情认定日均纯利润245元,最终核定罗某合理停运损失为6002.5元。
关于责任承担主体,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等法律规定作出认定: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属于间接财产损失、可得利益损失,不在交强险法定理赔及合同约定赔付范围;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已依法履行免责条款提示、明确说明义务,经投保人签章确认,免责条款生效,两家保险公司均不承担停运损失赔付责任;李某案发时系履行职务行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其因职务行为造成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依法由用人单位某机电公司承担。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由某机电公司赔偿罗某停运损失共计6002.5 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
营运车辆车主应依法办理完备营运资质,发生交通事故后,注意留存维修工单、维修周期证明、平台营运流水、日常运营成本票据等关键证据,固定停运时长及收入依据,避免证据不足导致索赔受阻。机动车投保人投保时,应当仔细审阅保险条款,重点关注免责条款、赔付范围等核心内容,对不明条款可要求保险公司逐条释明,并留存沟通记录备查。保险公司应严格履行格式免责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法定义务,规范留存投保人声明、签章材料、释明佐证记录等,确保免责条款合法有效。事故各方应秉持诚信理性原则先行协商化解纠纷,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途径依法维权,人民法院将准确界定法律责任,平等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何春华 彭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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