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观新闻记者 张庭铭
李师傅在同一岗位从事驾驶工作连续8年多,先后与5家不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25年11月,李师傅被最后一家用人单位以“无法满足要求”为由解聘。但是,该公司认为李师傅计算赔偿金的工作年限仅为3个月。李师傅不服,提起劳动仲裁。
4月29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布与成都市总工会、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共同选定的8件2026年“五一”国际劳动节成都市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2017年8月起,李师傅先后与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均约定李师傅到某运输公司从事服务外包站点驾驶员工作。虽历经多次劳动合同主体变更,但李师傅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作内容等均未发生变化。
2025年8月1日,丁公司外包合同到期,李师傅的劳动关系转移至戊公司,李师傅向丁公司出具了一份“个人原因”离职申请,后继续在原岗位工作,并与戊公司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实际上,与李师傅签订合同的这些公司,均属于同一个集团,为规避连续工龄计算,在每次与新公司签订合同时,都要求李师傅出具一份“个人原因”离职申请。
最终,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李师傅自2017年8月起工作场所、岗位、地点等均未发生变化,但劳务外包模式下与李师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却频繁变更,在此情况下李师傅基于非真实意思表示出具“个人原因”离职申请具有高度盖然性,不能成为戊公司主张李师傅工龄不应连续计算的合理理由。所以,李师傅2017年8月起在甲、乙、丙、丁公司的工作年限应当合并计算为在戊公司的工作年限,赔偿金的工作年限自2017年8月起计算。
成都中院民二庭四级高级法官陈进梅介绍,该案是劳务外包模式下将用工拆分为多个短期合同,以达到降低用工成本、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的典型案件。这种做法违背了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精神,也不符合当前“强监管、重实质、反规避”的劳动用工政策与司法趋势。
据悉,本次发布的8件案例内容涵盖变相解除劳动合同、在校应届毕业生劳动关系认定、试用期用工规范、竞业限制、滥用单方解除权、劳动者维权边界界定及与总工会联动解纷等实践热点。
典型案例(节选):
1.大学生没有毕业就签订了劳动合同且持续工作,算不算与企业构成劳动关系?
法院:算劳动关系
小陈为2024年7月1日高校应届毕业生。2023年8月,其通过招聘、面试入职成都某公司,从事办公室文员及样品采购工作,先签订为期12个月的《实习协议》,后续又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23年8月至2024年8月,试用期至2023年10月。
其间,小陈每周出勤5至6天,接受公司日常考勤和工作安排,公司也按月向其发放劳动报酬,形成固定用工管理模式。到了2024年7月30日,公司向小陈出具解除通知书,还主张自2023年8月至2024年7月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法律并未禁止在校应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小陈系正规招聘入职,并非单纯以实习为目的,双方自愿签订劳动合同,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真实合意。加之公司对其实行考勤管理、按月计发工资,符合劳动关系构成要件,依法认定双方存在合法劳动关系。
2.公司单方面给员工调岗还拔除网线、取消门禁不让员工工作?
法院:构成事实上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021年10月13日,小付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视频剪辑与运营岗位。2024年12月,公司将其安排至招商部,2025年2月10日又单方面下发调岗通知,将其调至客户管家岗,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约定。小付随即书面提出异议,要求协商岗位调整及薪资待遇事宜。
不料公司在2025年2月11日至13日,接连采取解除视频号运营权限、拔掉办公电脑网线、关闭门禁考勤权限、移出工作群组等措施,致使小付无法到岗履职、正常开展工作。小付据此认定公司以事实行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在员工提出调岗异议后,连续采取限制工作、限制出入等强制手段,彻底阻断劳动者正常履职途径,也无法举证调岗及相关行为合法合规、员工存在违纪情形。公司一系列行为已构成事实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向小付承担违法解除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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