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晓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俞阳
欠债400多万元,拿到800多万元拆迁款却拒不还债,还通过自己儿子等其他账户转移财产,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购买房产、豪车,导致申请人合法债权不能及时全额兑付……近日,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对德阳一女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据悉,黄某与陈某某、某牧业合作社因借款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法院作出判决后,陈某某一方一直未履行400余万元的还款义务。黄某无奈之下,向旌阳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3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收到法院发送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未按要求申报财产,法院随即对其财产进行查控,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经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案件无奈终本结案。
但执行干警始终紧盯线索,没有放弃追踪。后法院通过线索核查发现,2024年6月至9月,陈某某实际控制的某牧业合作社陆续收到了800万余元的拆迁补偿款。但陈某某收到款项后,既未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也未履行还款义务,反而操控合作社将补偿款转移至本人及儿子王某某名下,并让王某某用这笔钱在成都购买10套公寓、2辆奔驰豪车,公然违反限制高消费令,导致申请人的合法债权无法实现。
旌阳法院核实上述事实后,第一时间扣留、提取合作社剩余拆迁补偿款143万余元,依法查封涉案公寓5套、奔驰车2辆,并对陈某某处以司法拘留12日,对牧业合作社处以罚款10万元,同时将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为加速兑现申请人胜诉权益,法院干警对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同步进行法治教育,引导陈某某主动配合与开发商协商退回另外5套公寓的已缴合同款90余万元。连同扣留提取的拆迁款143万元,已悉数交付申请执行人。
旌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某在具备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故意转移财产、违反限高令进行高消费,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抗拒执行情节严重,依法应予以刑事处罚。虽经教育后陈某某及其家属配合偿还部分债务,但其行为已构成犯罪,最终法院依法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法官提醒
逃避执行不仅无法摆脱债务,更可能面临刑事处罚。诚信履行法定义务,才是守住人生底线的明智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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