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李欣璐

一本藏在自建博客里的有害电子书、一段从境外社交软件下载的暴恐视频、一场披着“助学”外衣的非法传教、一次针对新型战机的秘密偷拍……这些看似遥远的安全威胁,正以意想不到的方式潜伏在寻常生活之下。近日,四川公安发布维护国家安全十大典型案例,披露了从网络空间到现实社会、从侵犯著作权到为境外刺探情报的典型执法战果。

去年以来,四川公安机关始终把国家政治安全作为公安工作的根本着眼点和着力点,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及时防范化解处置危害国家安全的风险隐患,成功侦办了一批大要案件,在全国树立了同类案件的执法典范,为扎实稳健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平安四川”建设创造了安全稳定的政治社会环境,坚决扛起维护政治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的重大政治责任。

今年是“十五五”规划开局之年,也是我省奋力谱写现代化建设新篇章的起步之年,四川公安机关将维护国家安全工作置于护航“十五五”发展的大局中谋划推进,以更高站位、更硬举措、更实作风,坚定不移维护国家安全,为全省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夏某某、高某利用自建博客网站销售有害电子出版物案

2025年4月,南充公安机关侦查发现夏某某、高某从2021年开始,通过自建博客网站方式,从境内外网站持续下载电子书190余万部,用于售卖获利,其中含有害电子出版物1000余部。经侦办,追缴两人违法所得139万余元,查处涉案违规网络平台1个。夏某某、高某侵犯著作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执行,并处罚金30万元、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期两年执行,并处罚金10万元。

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音像、计算机软件等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三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数额巨大(三十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二:刘某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物品案

2025年8月27日,违法行为人刘某通过境外某社交软件浏览下载保存暴恐音视频,并在互联网上发布三段暴恐音视频。2025年9月2日,眉山市青神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刘某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物品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十日。

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规定: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案例三:利用助学项目向在校中学生非法传教案

凉山州公安机关工作发现,凉山州某中学存在境外宗教团体利用助学项目掩护向学生非法传教情况。2025年7月6日,公安机关协同统战、民宗、教体等部门依法查处,现场查获外籍人员在项目活动中穿插基督教祷告、歌唱赞美诗等,组织在校中学生集体开展基督教活动。公安机关依法对组织者行政拘留,对相关外籍人员采取限制入境措施。

小知识:

★我国法律明确禁止向未成年人传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妨碍国家教育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不得强迫、诱使未成年人信仰宗教或参与宗教活动。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

案例四:打着宗教场所旗号实施网络诈骗案

2023年4月,犯罪嫌疑人彭某、黄某某、崔某注册成立“成都缘起心语文化传媒公司”,共谋在抖音等互联网平台以“直播带货佛事产品”欺诈敛财。该公司与四川德阳某寺庙负责人张某某商定,在寺庙内设立常驻点,使用“寺院流通处”“喜缘文创”“悟心”“积善缘”“慧觉”“慧空”等带有佛教色彩的名称开设网络店铺、注册客服账号,通过冒充寺庙僧侣、剪接拼凑网络素材等方式上传虚假视频图文,编造推销修缮寺庙、放生、供灯、供奉牌位、供奉佛像、助印、贴金、助建等所谓佛事项目,以每单38元至888元不等的价格进行诈骗。受骗人员涉及31省市6万余人,涉案资金600余万元。2025年10月28日,德阳绵竹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以犯诈骗罪判处彭某、黄某某、崔某、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执行,并处罚金2万元。

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传教或开展宗教教育培训。

案例五: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违规开展临时活动案

2024年,我省凉山州某社会组织负责人肖某与境外某慈善基金会负责人汤某某在参加慈善活动时结识。2024年12月,肖某与该境外慈善基金会签订协议,接收捐赠的1.6万余件衣服,在凉山、南充、攀枝花等地通过肖某所属的社会组织向贫困学生、残疾人、困难群众发放。经查,该境外慈善基金会为未登记代表机构,且此次衣服捐赠活动未依法进行备案。我省公安机关依法叫停该违法活动、查扣捐赠衣物并依法对肖某进行行政警告处罚。

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应当依法登记设立代表机构;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需要在中国境内开展临时活动的,应当依法备案。境外非政府组织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开展临时活动未经备案的,不得在中国境内开展或者变相开展活动,不得委托、资助或者变相委托、资助中国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

案例六:李某某等组织开展非法宗教活动案

2025年3月,南充公安机关查处一起由已被取缔的基督教会骨干成员李某某纠集其他家庭教会成员在某县城某酒店开展的非法宗教聚会活动,挡获来自安徽、江苏、重庆和省内成都、绵阳、资阳、达州等地的非法聚会人员97人,李某某被依法行政拘留5日,其他人员被教育训诫。

小知识: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或者宗教院校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第四十一条规定: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赠。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团名义进行活动的;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案例七:文某为境外刺探情报案

文某(男,1997年7月出生,遂宁射洪人)在网上通过百度贴吧发帖寻找兼职工作时,有境外人员主动回帖,表示可提供兼职工作岗位,后双方添加联系方式,境外人员提出特定拍摄任务要求,文某在金钱诱惑下表示接受。2022年4月至2023年5月期间,文某按照境外“上家”指令到福建泉州、广东汕头以及成都、自贡等地拍摄军用先进战机、无人机及军事基地敏感照片1000余张,获取谍资近6万元人民币。2023年5月16日,公安机关在成都某军工企业附近居民小区楼顶,将正在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文某现场挡获。2026年1月15日,文某犯为境外刺探情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小知识:

★当前境外情治机构利用个别境内人员想轻松挣“快钱”的心理,通过网络招募物色“工作人员”,指挥其到指定地点拍摄我先进战机、舰艇、部队番号、军事部署等特定目标,每日支付任务报酬。从接受境外招募到案发,嫌疑人获取的报酬往往在数千至数万元,但却要为此付出沉重代价,切莫因贪图小利而走上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道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明确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案例八:“法轮功”邪教组织跨省非法活动案

广安市公安机关工作发现一跨川渝两地的“法轮功”地下团伙。该团伙层级架构清晰,组织规模较大,制作散发反宣品,活动涉及川渝地区9个市(县区)。2025年4月24日,在重庆、南充、成都警方的大力协助下,广安专案组开展集中收网抓捕行动,共抓捕涉案团伙成员22名(其中四川籍17名、重庆籍5名),捣毁制作及聚会窝点5处,查缴各类反宣资料14806份(册)、反宣币4348张、电子产品54台(个)、移动存储介质145个(张)。

小知识

★“法轮功”的主要活动形式:“法轮功”在法律震慑下,转为松散化、小型化、地下式活动,并随之呈现出“境外指挥、网络勾连、境内活动”的总体活动特征。“法轮功”组织网上活动突出,不法分子积极借助QQ、微信等网上即时通讯软件,在网上开展练功、交流、传法等。境内线下活动方式主要有建立地下组织及窝点,敏感期张贴、悬挂横幅,街头散发、张贴反宣品、诬告滥诉、勾结开展“维权”活动等多种方式。

案例九:利用境外服务器搭建网站售卖有害书籍案

泸州公安机关工作发现,2020年以来,夏某以营利为目的,租用某国网络服务器,搭建网站,非法售卖政治性有害书籍。经查,网站收录电子书共计650余万册,包含涉政有害出版物52类,非法经营数额达118万元,非法牟利达50万元。公安部门依法对二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2026年1月26日,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以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夏某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执行,并处罚金60万元。

小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形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具体情形包括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等;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等。例如,未经授权复制发行畅销书籍、擅自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教材等行为,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等,就构成该罪。

案例十:李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5年12月30日,广安邻水县公安机关侦破一起在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内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经查,2025年2月至案发,犯罪嫌疑人李某伙同犯罪嫌疑人杨某、胡某等6人长期流窜于重庆龙溪河、四川大洪河等流域,采用“热成像探鱼器+三重刺网”的专业化方式进行非法捕捞,并将渔获物售卖到重庆市垫江县,共出售渔获物2000余斤,涉案金额20余万元。目前,该案正在侦办中。

小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例如,在禁渔期、禁渔区内捕捞水产品,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禁用方法捕捞,或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价值一万元以上等情形,均属于情节严重,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