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某国家机关下属报社工作人员方某从机关研究室干部孙某处领取1张存有1份秘密级材料的光盘,交接时,孙某口头交代“仅作为内部工作参考使用”,但未在资料和光盘上标注密级。之后,方某将光盘交给报社微信组组织蔡某,但未转述使用要求,蔡某随即又转交给编辑徐某。徐某根据资料内容,撰写新闻宣传稿,经蔡某审核后在该报社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立即被多个自媒体公众号转载、解读、炒作,并在社交媒体平台上引发网友讨论,造成相关涉密内容大面积泄露。事件发生后,方某、蔡某被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孙某被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有关领导责任人员被给予行政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