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质量报全媒体记者 罗安舒
2026年,四川省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意关切、风险高发点和监管重难点,深入推进“春雷行动2026”专项执法行动。行动期间,全省系统共查办案件9957件,罚没8512万元,移送公安机关案件2件,形成有力震慑。近日,省市场监管局向社会公布第一批10件典型案例。
案例1 壤塘县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食品安全违法案
2026年1月,壤塘县市场监管局在食品安全专项检查中发现,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的食堂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将发霉腐败食材与正常食材混放,涉案不合格食材货值1306元。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局依法作出没收不合格食材、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 井研县某钟表眼镜店未经许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案
2025年12月30日,井研县市场监管局对某钟表眼镜店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擅自购进4款不同品牌、规格的隐形眼镜护理液共计4盒(已销售1盒,剩余3盒),货值金额116元,违法所得20元。依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上述产品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该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该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该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元、没收剩余护理液3盒、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 营山县某药店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案
2025年12月12日,营山县市场监管局对某药店现场检查发现,其经营的“正信堂 虱疥一扫光 医用退热凝胶”(第一类医疗器械)说明书及外包装标注的适用人群,与产品备案信息不一致。该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该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该局责令其立即整改,并处罚款2000元。
案例4 合江县巫某涉嫌经营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案
2025年9月,合江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对巫某住所突击检查,现场查获无中文标识的“CATUABA”(中文名卡图巴)“保健食品”6166袋、包装盒460个、封装标签599张。经查,巫某在未取得证照的情况下,通过社交平台销售涉案产品,销售额超百万元。经检测,涉案产品含有禁用成分“他达拉非”。该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且涉嫌犯罪。2025年12月2日,该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26年1月5日,公安机关正式立案。目前案件正在侦办中。
案例5 天全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报告案
2025年12月,省市场监管局将“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中发现的天全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违法线索移交天全县市场监管局。经查,该公司涉嫌出具不实检验报告,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该公司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要求仍擅自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2026年2月28日,该局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案例6 遂宁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报告案
2025年12月5日,遂宁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案件线索,对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报告进行查处,发现其行为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该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34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00元。
案例7 成都某物流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叉车案
2025年8月21日,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管局对成都某物流有限公司开展特种设备专项核查时发现,该公司从二手市场购进的7台叉车均未按规定申报检验,且管理混乱,允许无证人员操作,并因此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导致人员受伤。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2026年1月5日,依据该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该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43400元。
案例8 成都市锦江区某服饰店涉嫌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案
2025年8月8日,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对锦江区某服饰店开展知识产权专项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LV”“GUCCI”注册商标服装无法提供合法来源及商标许可证明,其行为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该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其作出没收侵权服装29件、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9 成都市某文创集合店从事不正当有奖销售活动案
2025年7月25日,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对某个体工商户文创集合店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销售珠宝饰品开展有奖销售活动时,未明确公布奖项种类、中奖概率、兑奖条件等信息;同时,其销售的熊猫摆件无产品标识,未标明产品名称、厂名厂址。上述行为违反《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2026年1月9日,依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立即停止销售标识不合格产品,并处罚款50000元。
案例10 旺苍县某超市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6年1月26日,旺苍县市场监管局对某超市检查时,现场查获假冒五粮液、国窖1573、剑南春等侵权白酒62瓶。同时,该超市未落实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上述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及《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该局依法作出警告、没收全部侵权白酒、罚款50914.62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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