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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喀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起典型案例公示

案例一

查处一起收取“水费明白卡”工本费案

案件回顾:2025年12月,日喀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线索,反映西藏日喀则市某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违规向用户收取“水费明白卡”工本费。

经查,2023年度,该公司在收取水费过程中,擅自设立“水费明白卡工本费”项目,按每本4元的标准向用户收费。累计收费税前金额为13120元,扣除税费后实际入账12737.17元。

2025年10月,我局已向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停止收费并退还多收费用。因涉及用户众多、单笔金额微小,客观上难以逐一清退,该公司主动申请将无法清退的款项上缴国库,并从2024年起自行承担水费明白卡成本,不再向用户收费。

处理结果: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申请上缴违法所得并全面完成整改,符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日喀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737.17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1.公用企业不得随意设项收费。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价格法律法规,不得以“工本费”“服务费”等名义自立项目向用户收费。2.优化营商环境不是口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明确禁止公用企事业单位收取不合理费用。本案的查处,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维护公平、减轻市场主体负担的坚定决心。3.小费用背后是大民生。虽然每本4元的工本费金额不大,但涉及千家万户。对这类“隐形收费”的纠正,正是对群众利益的切实保护。4.主动整改可依法从轻。当事人在调查中积极配合、主动停止收费、申请上缴违法所得并完成整改,体现了良好的守法意识和责任担当。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公用企事业单位应自觉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及资费信息。广大群众如遇类似违规收费行为,可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案例二

查处一起代理公司提交虚假不动产证代办营业执照案

案件回顾:2025年12月,日喀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市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移交的线索,“西藏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为两家企业代办市场准入登记时,涉嫌提供虚假不动产登记证明”。

经查,该公司在代办两家建筑公司设立登记过程中,提交了两份不动产权证书作为经营场所证明材料。经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核实,两份不动产权证均系虚假材料。

该公司承认,上述两家企业的登记事宜均由自己代为办理,虚假材料也由其提供。两家企业均未实际取得营业执照,也未支付约定的代理费用。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经营主体登记申请及代理行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构成“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提交虚假材料,仍接受委托代为办理”的违法情形。鉴于当事人在调查中积极配合、主动说明情况,且违法行为被受理环节及时发现、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同时已对涉事业务人员作出开除处理,认错态度良好,符合从轻处罚情形。日喀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1.中介机构不是“免责挡箭牌”。 代办机构必须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能以“替客户代办”为由推卸法律责任。2.虚假材料“零容忍”。即便违法行为在受理环节被识破、未取得营业执照,只要提交虚假材料,同样要承担法律后果。3. 执法有力度也有温度。对积极配合整改、主动纠正、未造成实际危害的当事人,依法从轻处罚,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4.警示行业、规范秩序。该案的查处,对全市从事市场主体登记代理服务的中介机构起到了有力的警示作用,进一步净化了营商环境。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不仅会被依法处罚,还可能影响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请广大中介机构和申请人自觉守法,共同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准入环境。

主编:蒋翠莲

编审:索朗央宗

见习编辑:范崇岩 沈梦婕

来源:日喀则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