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记者从济宁市社会保险事业高质量发展新闻发布会了解到,济宁市被确定为山东省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内河货运船员参加工伤保险试点,该政策自2026年4月1日开始实施,为期两年。
据了解,内河货运船员队伍是济宁市打造北方内河航运中心不可或缺的重要支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内河货运船员,无法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此次试点将有效解决其“受伤无保障、保障难落实”问题,健全社保体系、分散企业风险,保障船员工伤权益。
记者获悉,此次试点的参保对象主要为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内河货运船员,且执有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该政策以自愿参保为基础,济宁市行政区域内的水路运输企业可以为上述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内河货运船员在注册地办理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参保后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内河货运船员个人不缴费。
缴费标准:内河货运船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照水上运输业所属行业缴费费率执行,行业基准费率为1.1%,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按实际参保人数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内河货运船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制管理。内河货运船员发生增减变动时,水路运输企业及时通过社会保险网办系统或到当地社保服务大厅及时办理社保增、减员手续。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后,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保险关系自参保的次日起生效;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保险关系自实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次日起生效。
工伤待遇: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的内河货运船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及《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超龄人员和实习学生等特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人社规〔2024〕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水路运输企业和内河货运船员按协议办理或协商解决。
此外,用人单位不得将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内河货运船员改为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水路运输企业、内河货运船员应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协助做好事故调查核实。通过虚构工伤事故、伪造工伤材料等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按照《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处理。
来源:中国水运网
作者:全媒记者 马榕蔚 张伟
责编:吴竹韵
审核:陈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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