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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交通运输部门

公布5起综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近日,长春市交通运输部门公布5起综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旨在以案释法、警钟长鸣,提醒广大从业人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规范经营行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案例一:2025年12月5日,吉AFJ0118驾驶员刘*平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利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滴滴出行”网约车APP接单营运。依据《长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对刘*平罚款3000元,同时责令改正;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许可证件的车辆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信息对接,责令改正,给予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5年12月5日,吉AFB2665驾驶员李*海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利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滴滴出行”网约车APP接单营运。依据《长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对李*海罚款3000元,同时责令改正;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许可证件的车辆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信息对接,责令改正,给予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2025年12月5日,吉AF55281驾驶员韩*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利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滴滴出行”网约车APP接单营运。依据《长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对韩*同罚款3000元,同时责令改正;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许可证件的车辆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信息对接,责令改正,给予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2025年12月10日,吉AFJ9228驾驶员张*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利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滴滴出行”网约车APP接单营运。依据《长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对张*罚款3000元,同时责令改正;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许可证件的车辆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信息对接,责令改正,给予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2025年12月12日,吉AFJ3502驾驶员高*凤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利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滴滴出行”网约车APP接单营运。依据《长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对高*凤罚款3000元,同时责令改正;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许可证件的车辆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信息对接,责令改正,给予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原文标题:长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 2026年第8期

来源:长春交通运输执法

责编:陈芳馨

编审:张慧勇

监审:董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