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观新闻记者 陈碧红

随着跨境消费越来越方便,消费者“买全球”的背后,是看不见却至关重要的国门防线。在第44个“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成都海关发布维护消费者权益十大典型案件,看看跨境消费藏着什么样的质量风险。

一、“软毛”变“硬刺”?儿童牙刷“伤嘴”隐患需注意!

【案例回放】

成都海关所属锦城海关在对一批跨境电商平台销售的儿童牙刷开展风险监测时发现,牙刷单丝弯曲恢复率不合格,不符合《牙刷及口腔器具安全通用技术要求》(GB 39669-2020)的相关规定。该关判定该批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风险,责令企业采取相应的风险消减措施。

【政策解读】

根据国家强制性标准《牙刷及口腔器具安全通用技术要求》(GB 39669-2020)规定,儿童牙刷的单丝弯曲恢复率标准限值应≥60%。经实验室检测,该牙刷相关指标实测值为49.9%,不符合标准限值要求。

【海关提示】

儿童牙刷单丝弯曲恢复率不合格,将影响清洁效果并可能危害儿童口腔健康。建议消费者应在正规商超、跨境电商平台等购买儿童牙刷。同时关注儿童牙刷的适用年龄、公称丝径和执行国标等信息。对刷毛硬度,可使用指尖轻压,观察刷毛是否回弹快、不软塌,牙刷毛尖应圆润无毛刺。在使用牙刷时,如出现刷毛倒伏、炸毛、变形等情况应立即更换,避免烫、晒牙刷,防止刷毛加速老化变形。

二、卷发棒竟然只是表面光鲜?

【案例回放】

成都海关所属青白江海关在对一批跨境电商平台销售的进口卷发棒实施风险监测时发现,部分产品元件(插头制式)、输入功率和电流等项目不合格,不符合《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5部分: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的特殊要求》相关规定。该关判定该批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风险,责令企业采取相应的风险消减措施。

【政策解读】

根据《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5部分: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的特殊要求》规定,卷发棒的元件(插头制式)、输入功率和电流等项目应符合相关要求,不合格产品在使用中易发生漏电、过热起火,存在安全隐患。

【海关提示】

跨境电商进口消费品按照国外标准规范生产,与我国相关要求可能存在不一致情况。跨境电商企业应履行风险提醒告知义务,在订购网页或其他醒目位置,声明跨境电商进口商品可能存在不符合我国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情况。消费者应了解风险告知内容后再决定是否购买。

三、有时玩具缺的不是配件,而是“能看懂的安全”!

【案例回放】

成都海关所属天府新区海关在对一批进口玩具模型实施检验时发现,该批玩具模型无中文使用说明,不符合《玩具安全 第1部分:基本规范》(GB 6675.1-2014)和《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5部分:玩具》(GB 5296.5-2006)的相关规定。该关判定该批货物不合格,要求进口企业进行技术整改,经复检合格后予以放行。

【政策解读】

《玩具安全 第1部分:基本规范》(GB 6675.1-2014)规定,玩具应提供符合规定的使用说明与安全警示,《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5部分:玩具》(GB 5296.5-2006)规定,在我国境内销售、使用的玩具,其产品或包装上必须附有清晰、规范的简体中文使用说明,内容需包含适用年龄、安全警示、使用方法、进口商/代理商等信息,无中文使用说明的进口玩具属于不合格产品。

【海关提示】

无中文说明书的进口玩具,因缺失适用年龄、安全警示、使用方法等关键信息,可能导致家长和儿童误选误用,存在安全隐患。消费者在购买进口玩具时,应仔细甄别进口玩具是否附带中文标签和中文说明书。

四、“微波炉可用?”“含铅吗?”陶瓷餐具无说明,难道全靠猜?

【案例回放】

成都海关所属德阳海关在对一批进口陶瓷餐具实施检验时发现,该批货物未随附符合性声明,且产品包装及本体均无中文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4806.1-2016)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陶瓷制品》(GB 4806.4-2016)的相关规定。该关判定该批货物不合格,要求进口企业进行技术整改,经复检合格后予以放行。

【政策解读】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4806.1-2016)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陶瓷制品》(GB 4806.4-2016)标准规定,产品应提供充分的产品信息,包括标签、说明书等标识内容和产品合格证明,以保证有足够信息对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进行安全评估,标识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材质,对相关法规及标准的符合性声明,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适用时)等内容。

【海关提示】

消费者在购买进口餐具时应选择附有中文标签的合规产品,并检查其标签中是否包含产品材质、生产者或经销商、对相关法规及标准的符合性声明等完整信息,避免选购无生产厂家、无材质说明、无合格证明的“三无”产品。“三无”产品往往来源不明,生产工艺粗糙,其釉彩可能含有过量的铅、镉等重金属,长期使用此类产品,可能导致重金属摄入过量,危害人体健康。

五、注册资质“掉链子”,这样的牙科器具谁敢用?

【案例回放】

成都海关所属内江海关在对一批进口牙科手术工具套盒(牙科钻头等)实施检验时发现,该批货物无进口医疗器械备案凭证、无中文标签,不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该关判定该批货物不合格,根据企业申请依法实施了监督销毁处理。

【政策解读】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进口的医疗器械应当取得注册或者备案,没有中文说明书、中文标签或者说明书、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不得进口。

【海关提示】

进口牙科手术器械必须获得医疗器械注册或者备案,并加贴合规中文标签、标注生产日期等关键信息。无法提供进口医疗器械备案凭证的医疗器械,来源不明、无可靠质量保障,存在较高的安全风险。消费者在选购医疗器械时,应关注产品是否获得注册/备案,查看相关证明文件,有效维护个人合法权益。

六、口腔治疗器具关键信息缺失,中文说明书不应“瘦身过度”!

【案例回放】

成都海关所属广安海关在对一批进口口腔治疗器具进行现场检验时,发现该批口腔治疗器具中文说明书缺失型号规格等信息,不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该关判定该批货物不合格,要求进口企业进行技术整改,复检合格后予以放行。

【政策解读】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没有中文说明书、中文标签或者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海关提示】

口腔科手术器械属第一类医疗器械,其质量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缺乏中文标签的进口医疗器械,可能导致使用者无法准确了解成分、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等信息,影响正常诊断、治疗。消费者在购买进口医疗器械时,应选择正规渠道,仔细查看产品的中文标签、说明书等信息,确认产品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七、“抢产”风险藏在时间差里, 医疗器械备案不是“补手续”!

【案例回放】

成都海关所属锦城海关在对一批进口医疗器械实施检验时发现,该批医疗器械生产日期为2025年10月10日,而其医疗器械备案证的首次备案日期为2025年12月25日,货物的生产日期早于备案日期。该关判定该批货物不合格,依法责令企业对该批货物实施退运处理。

【政策解读】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备案管理,《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前,应当进行产品备案。

【海关提示】

进口一类医疗器械,不仅要求产品与备案证书及附件内容一致,其生产日期也必须在备案有效期内。在未取得备案证书的情况下生产的医疗器械属于“无证”医疗器械,不得进口、销售及使用。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营企业应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确保进口医疗器械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要求。

八、医疗设备也玩儿“离家出走”这一套?

【案例回放】

成都海关所属锦城海关在对1台进口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实施现场检验时发现,该医疗设备中文铭牌上的生产企业地址与进口医疗器械注册证所载信息不一致,不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关依法判定该批货物不合格,要求进口企业进行技术整改,复检合格后予以放行。

【政策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进口医疗器械应当具备中文说明书、中文标签。说明书、标签的内容应当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一致,确保真实准确,不合格医疗器械不得进口。

【海关提示】

进口医疗器械缺乏中文标签或标签信息不正确,可能导致使用者无法正确识别使用说明、设备参数等关键信息,引发错误使用等风险。同时因其产品信息无法有效溯源,可能导致消费者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消费者在购买进口医疗器械时,应选择正规渠道,同时仔细甄别产品的中文标签、说明书等信息。

九、“高清”藏“高危”,二手液晶屏暗闯国门……

【案例回放】

成都海关所属遂宁海关在对一批进口旧VRS检修机实施检验时发现,其中5台设备夹带被列入《公布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调整有关事项》(商务部 海关总署2018年第106号公告)的旧液晶显示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该关判定该批货物不合格,依法责令企业对夹带的5台旧显示器作拆解和退运处理。

【政策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属于禁止进口的货物,不得进口。

【海关提示】

旧液晶显示器电路老化,安全风险高,且老旧设备更易释放铅、汞等有害物质,环保风险突出。企业在进口旧设备前务必仔细检查设备的配置和组成部件,如发现夹带有《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内的货物,应提前进行拆除,避免因夹带禁止进口货物导致通关受阻。

十、轮胎界的“无证上岗”,再贵也是“黑户胎”!

【案例回放】

成都海关所属天府新区海关在对一批进口轮胎实施检验时发现,该批货物无“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CCC)标志,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该关判定该批货物不合格,根据企业申请依法实施了监督销毁处理。

【政策解读】

轮胎是《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第十类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规定,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进口。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强制性认证产品入境验证,防止不符合认证规定的进口产品流入国内市场。

【海关提示】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分为标准规格CCC标志、印刷/模压CCC标志和电子标注CCC标志三种,分别加施在获证产品外表面的明显位置或规定的位置、在产品外表面或铭牌的明显位置以及在产品的集成屏幕上以电子方式示出。消费者在购买CCC产品时,应确认该产品是否按规定加施CCC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