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观新闻资阳观察 杨蜀丹
销售兽药超标的鸡蛋、“人证分离”的违规药店、猪肉冒充的“牛肉干”……这些危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资阳检察机关果断“亮剑”。
近年来,资阳检察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落到实处,持续加大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力度。2025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深入开展最高检部署的“食药安全益路行”专项监督活动,坚持刑事打击与公益诉讼协同发力,以法治力量筑牢消费者权益保护屏障。通过大数据监督模型精准锁定执业药师“人证分离”乱象,推动行业清理整治;在制售伪劣产品案件中,全链条追责的同时,积极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让违法者“痛到不敢再犯”,切实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和用药安全。

某食品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庭审现场
为强化典型案例警示作用,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资阳市检察院梳理发布6起损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这批案例涵盖食品安全、药品安全、日化用品、家电产品等多个民生领域,既有对传统造假行为的严厉打击,也有运用数字检察精准锁定新型违法“隐形变异”的探索实践,展现了检察机关全链条打击、全方位保护、全周期治理的司法态度。
案例一:杜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基本案情】
2016年至2023年,被告人杜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先后在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温江区设立工厂,在未取得某品牌注册商标专利权许可的情况下,委托被告人赵某某生产3600卷带有某品牌洗洁精商标标识的封口胶带,共含612万个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后杜某某大量生产带有某品牌商标标识的仿制洗洁精,在成都市、绵阳市等地销售,非法经营数额达1500余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资阳市雁江区检察院建立“案件线索三项排查”机制,对涉案资金流向进行穿透式审查,依托电子支付记录、银行流水等,追踪上游原料供应商和下游分销网络,理清资金脉络与利益关系,成功追溯出销售假冒商标标识的上下游犯罪分子51人,“生产—供应—销售”全链条打击处理涉案人员60人;对产销轨迹进行全流程倒查,结合微信交易账单、送货单等证据,准确定位生产窝点、仓储场所及中转环节,阻断6吨假冒产品流入市场。
【典型意义】
本案是跨区域、规模化制售假冒日化用品注册商标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长期在多地设厂生产仿冒知名洗洁精,形成完整犯罪链条,非法经营额超千万元,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秩序。检察机关创新建立“案件线索三项排查”机制,通过穿透式资金审查、全链条倒查,精准打击犯罪,同时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督促退赃退赔超300万元,为企业提供维权指导,实现惩治犯罪、挽损维权与源头治理的有机统一,为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提供了实践样板。
案例二:傅某某等5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傅某某系广州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主要业务为电视机生产和销售。傅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订购多家知名电视机品牌商标共计9.75万个,在本公司生产的电视机上贴牌,并在网络上销售,共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电视机1万余台,销售金额569.4233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围绕商标权属、侵权比对、非法获利、销售流向等关键事实固定证据,完善证据链条。重点锁定涉假冒注册商标类知识产权犯罪中易灭失的电子数据,通过提出取证意见、统一移送标准,把牢证据审查关口。督促被告人退赃退赔100余万元;充分听取被害企业及消费者诉求,就如何维护自身权益等问题提供专业建议,助力被害企业和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
本案是家电领域规模化、网络化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典型案例。被告人批量订购知名品牌商标,在自有产品上贴牌并通过网络大规模销售,不仅严重侵害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也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检察机关通过提前介入侦查、锁定易灭失电子数据完善证据链条,精准指控犯罪,同时督促退赃、指导企业和消费者维权,实现了惩治震慑与追损挽损并重,为筑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屏障、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实践示范。
案例三:何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至2021年6月,被告人何某某从被告人郑某某、严某某处低价购进伪劣的知名品牌燃气灶,通过网络平台销售。被告人尹某某、吴某某利用工作便利,伙同史某某低价进购前述燃气灶后,在即将开通天然气的农村地区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合计69.2万余元。经检验,何某某等人销售的燃气灶热负荷、干烟气中一氧化碳浓度、标志和燃气导管等不符合国家标准,系不合格产品。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公安机关接到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线索后立案侦查,检察机关随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梳理物流清单信息,深挖背后生产、销售链条,从中间商供述及微信聊天记录等方面进行突破,进一步侦查后对上游生产端郑某某、严某某、中间商何某某立案侦查。法院判决生效后,检察机关及时建议公安机关对查扣的涉案燃气灶进行集中销毁;检察公益诉讼部门积极联合公安机关、市场监管、住建等部门,使用生产商、中间商交纳的赔偿金,对消费者购买的伪劣燃气灶进行更换,切实保障群众权益和民生安全。
【典型意义】
本案是聚焦农村民生领域、全链条打击制售伪劣燃气灶犯罪的典型案例。不合格燃气灶直接关乎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犯罪分子利用农村市场特点制假售假,危害极其严重。检察机关通过追根溯源,深挖上下游犯罪,实现对生产者、中间商、底层经销商的全链条打击,同时以公益诉讼联动多部门,为群众更换伪劣产品、开展法治宣传,既严惩了犯罪,又切实守护百姓厨房安全,保障农村消费者权益,为办理涉民生伪劣产品案件提供了“惩治+修复+治理”的实践样本。
案例四:督促整治零售药店违规经营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资阳市两级检察机关在开展“食药安全益路行”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全市部分零售药店存在执业药师“空挂”、未按要求配备执业药师、执业药师长期不在岗履职、违规销售处方药等问题,给人民群众用药安全造成重大隐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5年2月,检察机关运用“药店执业药师人证分离”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对全市2300余家零售药店进行筛查,发现其中100余家药店与药店登记执业药师的社保购买单位不一致、药店执业药师可能存在“空挂”的案件线索。经调查查明,全市共有112家零售药店存在执业药师“空挂”问题,其中涉及医务人员80人。部分零售药店还存在未配备执业药师、执业药师长期不在岗履职、未凭执业医师处方任意销售处方药等违规经营问题,给广大消费者用药安全造成隐患。4月25日,资阳市检察院分别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卫健委制发检察建议,建议两单位在全市开展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专项执法检查,督促指导各县(区)清理和查处执业药师“空挂”等问题,切实加强医护人员执业规范教育和管理,完善监督管理机制。
收到检察建议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市卫健委开展为期2个月的执业药师“空挂”问题专项整治活动。截至2025年12月,共检查零售药店755家次,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58份,立案调查3家,排查全市医疗卫生系统执业药师333人,督促120名执业药师整改违规挂证行为。市检察院在督促整改过程中,推动相关行政部门联合制定《资阳市执业药师人员管理联动机制》,建立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研讨会商等机制,定期移送执业药师“空挂”、零售药店质量管理等问题线索。
【典型意义】
零售药店依规配置执业药师、依据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销售处方药,是保障消费者用药安全的重要环节,能有效遏制药品流通领域乱象,从源头上防范违规经营导致的健康风险和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检察机关充分运用公益诉讼,通过开展专项监督活动,督促市场监督、卫健等行政主管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在全市开展“药师空挂”“无处方售药”“药师不在岗”等问题整治,建立健全监管长效机制,净化医药市场环境,织密药品安全防护网,以检察之力助力守护消费者用药安全底线。
案例五:诉某食品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重庆市大足区某食品经营部(以下简称食品经营部)系左某某、周某某共同经营,登记经营者为左某某。“某某桥”是广安某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安公司)所有的注册商标。周某某作为广安公司鸡蛋销售代理商,以食品经营部名义向安岳县某超市销售“某某桥”鸡蛋。2024年4月13日,因库存不足,周某某在他人处购买了6件鸡蛋,授意他人在该鸡蛋上打上“某某桥杂粮蛋20240413”等字样,并将鸡蛋外包装箱更换为广安公司“某某桥杂粮蛋”包装箱。4月15日,周某某将该6件假冒的“某某桥”鸡蛋以1794元的价格销售给某超市,并向其提供虚假的产品质量合格检验报告。该批鸡蛋后被超市用于零售和学校食堂团购。经抽样检验,该批鸡蛋甲氧苄啶、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周某某先后共假冒并销售广安公司“某某桥”等三种注册商标鸡蛋242件。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5年1月,安岳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周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刑事案件过程中,认为销售兽药超标的鸡蛋可能侵害不特定消费者身体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调查。该院刑事检察部门与公益诉讼检察部门通力协作,围绕销售并假冒鸡蛋数量、金额等问题,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自行调查取证,最终查明:周某某2023年9月至2024年5月期间,共假冒并销售注册商标鸡蛋242件,非法经营数额6万余元。但该242件假冒注册商标的鸡蛋除上述销售给安岳县某超市的6件外,无明确证据证实为兽药超标产品。刑事检察部门就周某某假冒注册商标行为提起公诉。公益诉讼检察部门根据在案证据,审慎认定民事侵权违法事实为销售6件兽药超标鸡蛋,遂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检察官在审查案件时发现,刑事案件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主体虽为周某某,但周某某以食品经营部名义销售鸡蛋,其与左某某共同经营食品经营部,民事侵权责任人如何确定存在争议,安岳县人民检察院遂请示资阳市人民检察院。经研究认为,民事诉讼主体为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字号即食品经营部,同时列明该经营部登记经营者、实际经营者。周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提供虚假合格证明,明知鸡蛋会被销售给众多消费者、侵害不特定人员合法权益,仍予销售,主观上存在明显故意且情节严重。安岳县检察院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被告的实际经营者周某某及登记经营者左某某提出鸡蛋销售价款十倍即17940元的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现已履行到位。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针对假冒注册商标刑事犯罪行为综合履职,在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从食品安全角度开展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工作。诉讼中,没有机械地将刑事案件被告人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而是将案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列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并注明字号经营者的有关信息,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诉请两名经营者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既符合民事诉讼相关规定,也有利于惩罚性赔偿执行到位。
案例六:应某、陈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至2022年11月20日期间,被告人应某担任某食品公司前序车间组长期间,组织被告人陈某及其他员工,使用冻猪肉加工生产伪劣牛肉,并包装成“某食品公司牛肉”“麻辣牛肉干”“五香牛肉干”等不同品名及规格的袋装食品,冒充牛肉制品销售至资阳及全国各地,销售金额达300余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本案涉案金额巨大、销售网络覆盖全国,检察机关精准聚焦“猪肉冒充牛肉”这一核心造假事实,通过核查产品成分与包装标识,夯实“以假充真”的犯罪证据链条。在共同犯罪认定中,明确区分责任层级,既追究组织生产的车间组长应某的主导责任,也认定参与配料炒制的技术人员陈某在犯罪链条中的关键作用,对二人均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提出精准量刑建议,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典型意义】
本案是食品生产领域“以肉充肉”类制售伪劣产品的典型案例。犯罪分子为谋取不法利益,用廉价猪肉冒充牛肉工业化生产,涉案金额超300万元,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秩序。检察机关坚持对食品安全犯罪“零容忍”,全链条追诉破除“打工免责”误区,明确生产环节管理者、技术人员明知造假仍参与的,均需承担刑事责任,为食品行业从业者划定清晰法律底线,彰显了司法守护“舌尖上的安全”、维护市场秩序的坚定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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