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同意国道108线忻州境内砂河至石岭关段公路

设置收费公路收费站的批复

晋政函〔2026〕18号

省交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关于国道108线忻州境内砂河至石岭关段公路设置收费公路收费站的请示》(晋交财发〔2026〕4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国道108线忻州境内砂河至石岭关段改建工程G108K443+180处设置枣林收费站,位于忻州市代县枣林镇西村;G108K502+900处设置西镇收费站,位于忻州市原平市西镇乡后砂城村;G108K561+525处设置兰村收费站,位于忻州市忻府区兰村乡兰村。

二、该公路收费期限为29年零10个月。

三、同意该公路执行以下收费标准:

1.车辆吨位2.5吨(含)以下每车次收费10元;

2.车辆吨位2.5吨至5吨(含)每车次收费15元;

3.车辆吨位5吨至10吨(含)每车次收费20元;

4.车辆吨位10吨至20吨(含)每车次收费30元;

5.车辆吨位20吨至30吨(含)每车次收费60元;

6.车辆吨位30吨以上每车次收费70元。

绿色通道及其他车辆通行费减免优惠政策等执行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

四、该公路按照经营性公路管理,票据使用省税务局统一监制的车辆通行费发票。

五、其他事宜执行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

接此批复后,请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26年3月3日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网站

编校:刘   霞

责编:欧阳爽丽

审核:刘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