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瑞跃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一顾客在用餐中发现食物中居然有一根橡皮筋,要求饭店退还餐费并支付1000元赔偿,近日,成都高新区法院审理该起案件,依法判决某餐饮管理公司向马某某退还餐费14.4元,并赔偿1000元。

顾客马某某在某餐饮管理公司经营的饭店购买了14.4元中式套餐一份,用餐时发现食物中有一根橡皮筋,当即向店员反映并拍照、录像存证。某餐饮管理公司虽承认异物存在,但仅同意“退一赔十”共计158.4元。马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要求退还餐费并支付1000元赔偿。双方协商未果,马某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餐饮服务经营者,负有保障食品安全的基本义务。原告提交的照片、视频,足以证明案涉食品中混入橡皮筋这一非食品原料;被告虽承认异物存在,但抗辩未实际造成人身损害。法院认为,橡皮筋系日常生活用品,并非食品加工制作所需材料,若误食可能存在消费者不能消化甚至食物中毒等潜在危害的情形,案涉食品构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餐饮消费领域惩罚性赔偿纠纷,明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日常理解与认定边界,食品中混入橡皮筋等非食品原料,即使未造成实际身体损害,亦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橡皮筋混入食品暴露出经营者在食材处理、出餐流程中存在管理漏洞,动摇消费者对餐饮安全的信任基础,故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中的例外情形。法院支持1000元惩罚性赔偿,体现了法律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彰显“维权成本有保障”的司法导向。

本案也提示消费者,发现异物应当场固定证据、依法主张权利;警示餐饮经营者须将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到采购、加工、出品全流程,任何环节疏漏均可能承担惩罚性赔偿后果。食品安全无小事,本案以明确裁判规则向社会传递依法守护“舌尖安全”的鲜明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