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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工商业用户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5月1日起,全省工商业用户执行新的分时电价政策。

考虑我省用电负荷,电力市场价格等具有较为明显的季节性差异,省发展改革委分别制定四个季节峰谷时段划分,由原有的全年各月采用同一个时段划分(除尖峰电价外),调整为将一年划分为3至5月、6至8月、9至11月和12月至次年2月。

考虑到白天特别是午间光伏大发,现货市场价格持续处于低值,将原8时至11时峰段调整为谷段或平段,将原13时至15时平段调整为谷段;考虑到早间6时至8时用电负荷开始攀升,但此时光伏出力较小,系统净负荷呈现高峰,将原来平段或谷段调整为峰段;考虑到夜间0时至2时、5时至6时低谷特性不明显,将谷段调整为平段,凌晨2时至5时仍维持3小时低谷时段,对部分一天两充,习惯晚上充电的出租车、重卡等运营车辆给予政策保障衔接,避免因夜间充电费用提高而影响收益;考虑到冬夏两季日落时间差异,将冬季尖峰时段提早1小时。

考虑到重大节假日期间,受企业放假停工影响,社会用电需求明显下滑,同时弃风弃光量明显高于其他日期,将春节、劳动节、国庆节期间的13时至15时设置为深谷时段,引导有调节能力的工商业企业进一步优化用电行为。

高峰时段电价在平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60%,低谷时段电价在平时段电价基础上下浮55%,尖峰时段电价在高峰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深谷电价在低谷电价基础上下浮20%。其中,上网环节线损折价、系统运行费用折价、输配电价、历史偏差电费折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参与峰谷分时电价浮动。

记者:何宝国

责编:雷永莉

编辑:马向敏

检查:胡孟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