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廖安泰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王一多 周靖
本期嘉宾
李世亮 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律师协会会长、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首席合伙人
李正国 全国政协委员、民盟四川省委会副主委、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正国
曹 帅 华东政法大学公共法律服务研究院特聘研究员
胡 晖 成都市人民监督员、四川法治报公益律师团成员律师
“我在基层工作多年,从来没有休过年假。”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马尔康市养护院院长格西王姆的这句话,道出了不少职场人的无奈。在她身边,服务行业从业者、小微企业员工、保洁员往往是“最难休假的人”,他们怕影响工作进度,更怕因休假而丢了工作岗位。
这种“休假羞耻”并非个例。尽管带薪休假制度在我国推行多年,但“想休不敢休”“有假休不了”的现象普遍存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落实职工带薪错峰休假制度,人社部也于近日表示将推动修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这让人看到希望。4名嘉宾做客本报“法治会客厅”,共同探讨如何让带薪休假真正从“纸上权利”变为劳动者的“现实福利”。
休假之困
当“法定权利”遭遇“生存焦虑”
成都市人民监督员、四川法治报公益律师团成员律师胡晖坦言,她在实际工作中接触过大量相关案例。“在我代理的劳动仲裁案件里,没有休带薪年假的劳动者不是个例。”胡晖回忆,有一个在公司工作了十几年的老员工,从未休过年假,离职时主张相关权益,却因超过仲裁时效,只有最近一年的诉求获得支持。“如果法律能从制度层面明确未休年假补偿为工资性质,仲裁时效从离职起算,员工的权益才能真正落实。”胡晖说。
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律师协会会长、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李世亮进一步剖析道,带薪休假制度存在明显的执行分化:机关事业单位等固定薪酬体系执行较好,真正的‘堵点’集中在中小微企业、私营企业领域。这里形成了一个“双向不愿”的困局——企业为降低用工成本、维持效率,不愿支付工资让员工休假;劳动者迫于就业压力和行业“内卷”,更不敢休假。一些单位试图用“折现补偿”调和矛盾,看似兼顾双方意愿,却把法定的休假制度异化成了一种交易。
目前,一些地区尝试“2.5天弹性休假模式”,这能否替代带薪休假?华东政法大学公共法律服务研究院特聘研究员曹帅从概念上厘清了这个常见误区。他指出,“2.5天弹性休假模式”实质是4.5天弹性工作制,属于标准工时的变种,通过调休、轮班等方式实现,本质上仍是工时制度,不具有强制性。而带薪年休假是写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法定权利,具有强制性,且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二者不可混为一谈。
制度短板
刚性不足与侵权“套路”频现
带薪休假制度推行多年,为何落地效果不佳?全国政协委员、民盟四川省委会副主委、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正国直指问题核心:“症结在于制度刚性不足、约束力偏弱。”他在日常的法律工作中发现,一些企业利用规则漏洞的做法屡见不鲜:混淆“累计工龄”与“本单位工龄”缩减假期,用周末或其他假期冲抵年假,有的甚至强迫职工签订“自愿放弃休假协议”来规避责任。
针对这种“自愿放弃休假协议”,曹帅明确表示:“这是一个非常典型的‘霸王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法定权利的约定无效。带薪年休假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休息权,不是企业通过与职工协议就能剥夺的。他进一步解释,唯一可能认定有效的情形是:企业主动安排了员工休年假,员工书面提出自愿不休。除此之外,企业通过胁迫、诱导、强制等方式要求员工签署的年假放弃承诺书,统统无效。
制度的软弱还体现在覆盖范围上。李世亮指出,当前,带薪休假制度只覆盖“正式员工”,大量劳务合同下的灵活就业人员被排除在外。在平台经济中,这些人“不上线就没收入、长期不上线就丢信誉”,根本没有休假的底气。此外,现行制度下,企业不落实带薪休假的违法成本较低,有限的处罚力度难以对冲其用工“便利”与成本节约,导致法律在利益面前“失重”。
破局之道
让法律既有“牙齿”也有“温度”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落实职工带薪错峰休假制度,人社部也表示将启动《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修订工作。法律专家们对此寄予厚望,并从多个角度提出建议。
曹帅从劳动关系角度分析认为,此次修订本质上是在进一步重塑和强化职工“休假权”的法律边界,对劳资双方是双向的压力与规范。对劳动者而言,是“确权”与“增权”——休假条件和程序的优化、监管的加强,将有力解决“有权不敢休”的窘境;对用人单位而言,则是“合规”与“增负”——企业不能再随意“攒着”年假不批,未休年假的高额赔偿将实实在在地增加其经营成本。
在制度层面,胡晖期待修订后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明确未休年假工资为劳动报酬,解决仲裁时效的计算困境。李正国呼吁,修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需明确工龄计算规则、禁止不当抵扣年假、明确“放弃休假协议”无效,同时,对小微企业设置更灵活的执行方案。李世亮则表示,带薪休假不应只是劳动者的一项权利,更应明确为企业的“法定义务”,覆盖范围必须拓宽到固定期限的劳务合同关系。
对于劳动者而言,面对侵权如何维权?曹帅给出了“三步走”的建议:第一步是取证,收集企业要求签署放弃协议的证据,证明违背本人意愿;第二步是协商与投诉,与企业进一步协商解决或向工会求助,也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第三步是仲裁与诉讼,依法主张未休年休假则支付300%的工资报酬。
记者手记
让带薪休假从“纸上权利”变为“现实福利”,不仅关乎劳动者的休息权,更关乎社会文明的程度。当一个劳动者可以安心休假而不必担心岗位被他人替代,当一家企业主动安排员工休假而不视为成本负担,才是真正尊重了劳动者的尊严。制度的修订和完善正在路上,而落实的关键,在于让法律既有惩戒的“牙齿”,也有激励的“温度”,在保障职工权益和企业生产经营之间找到平衡点,让休假不再是奢望,让休息权回归本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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