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质量报全媒体记者 王延 整理
自“春雷行动2026”启动以来,泸州市市场监管局紧扣“守底线、护民生、促消费”的主题,聚焦“群众最期盼解决、社会危害最突出、市场监管风险压力最集中”领域,查处了一批危害安全底线,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案件。2月25日,该局公布第一批“春雷行动2026”典型案例。
案例1 四川某食品有限公司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且拒不改正案
当事人于2025年9月1日和9月10日生产的月饼礼盒,经泸州市和自贡市抽检,产品包装空隙率分别为57%和59.7%,均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曾于2024年10月因生产销售包装空隙率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月饼,被泸州市市场监管局责令改正。
泸州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存在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且拒不改正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2026年1月12日,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 四川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保温板案
泸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移送线索,查实当事人2025年5月26日销售燃烧性能等项目不合格的建筑保温材料,涉案货值金额13720元。该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遂于2026年1月20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3720元,罚款686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 泸州市龙马潭区某美容美发中心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案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4月购买无产品信息标识且未经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化妆品(面膜)销售给顾客;且未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2023年底至2025年4月期间从个人处购买外用药品销售给顾客使用。
泸州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的化妆品未取得普通化妆品备案,属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2026年1月4日,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尚未售出的化妆品和药品,没收违法所得39804元,罚款3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 浙江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进行检测案
当事人2025年3月6日对涉案电梯进行现场检测,但检测过程中应急救援过程未进行盘车试验,未测试盘车装置的电气安全装置的有效性。
泸州市江阳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未按《电梯自行检测规则》的要求对涉案电梯进行检测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江阳区市场监管局于2026年1月8日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其主管人员周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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