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9日
偃师公安通报7起
打击烟花爆竹案例
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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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偃师公安机关联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现将7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2026年2月1日,槐新派出所民警在巡逻排查中发现,槐新街道安国巷某女装店违规储存、售卖烟花爆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民警当场依法对违规物品予以收缴,并对该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治安处罚。
案例二:2026年2月8日,首阳山派出所民警通过实地巡查走访、轨迹核查等方式,成功查获一处非法储存大量烟花爆竹的住所,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三:2026年2月10日,槐新派出所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偃师区民主路三联商厦内两家杂货店非法储存、售卖烟花爆竹,违反禁售禁放相关规定。警方已依法对违法行为作出治安处罚。
案例四:2026年2月10日,首阳山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巡逻过程中,发现一辆白色五菱宏光厢式货车形迹可疑,立即依法对车辆及驾驶员进行盘查。经查,当事人未取得任何经营、储存许可,车内违规存放少量烟花爆竹并沿街售卖。民警当场固定证据,依法收缴非法烟花爆竹,并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处罚。
案例五:2026年2月10日,高龙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辖区居民张某抱着侥幸心理,认为春节期间监管较松,试图将家中剩余烟花爆竹装入私家车内,以流动售卖的方式在半个寨村沿线兜售,牟取不当利益,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张某的行为已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处罚,现场查获的非法烟花爆竹已全部收缴,及时消除了安全隐患。
案例六:2026年2月10日,山化派出所在配合镇政府开展禁燃禁放烟花爆竹巡逻排查任务时,发现有顾客在某商店购买烟花爆竹,派出所民警立即对该商店进行排查,最后在商店仓库内部发现储存大量烟花爆竹。经查,该商店储存烟花爆竹的仓库内未配备消防用具,且附近50米有居民居住,安全隐患极大。在对商店老板进行初步询问时,其对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销售)许可证》,违法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供认不讳。目前,涉案烟花爆竹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违法行为人已被行政拘留。
案例七:2026年2月13日,大口派出所民警在开展烟花爆竹隐患摸排工作期间,辖区群众主动向民警说明,其在大口村私自存放烟花爆竹。经现场核查,该人在未取得相关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储存烟花爆竹,已涉嫌非法储存危险物质。鉴于其主动说明、主动上交、积极配合,态度诚恳,我所已依法受理行政案件,依规从轻处理,相关烟花爆竹已全部收缴并妥善处置。
警方提示:目前,洛阳市全域为禁放区,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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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杜若森 审核:王世洋 终审:娄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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