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菁菁 孙毅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夕又
货车近一个月GPS设备上传的数据最大速度一直保持59公里/小时,而成都市对大货车的车辆限速正是60公里/小时……是货车司机驾驶习惯太好,所以始终保持相同的最高时速?这里面显然有很大疑点。
近日,成都市金牛区检察院发布一起篡改车载GPS设备数据案件,杨某某、刘某某因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超速却不预警?
一起交通肇事案引出疑点
2024年7月2日,成都某物流有限公司员工彭某某驾驶渣土车在成都市金牛区某路段与一辆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车驾驶员朱某某当场死亡(该案已另案处理)。正当公安机关照例对刹车痕迹鉴定进行鉴定时,一个疑点摆在了民警面前:事故发生时渣土车时速已经超过案发道路的最高限速,而监管平台上显示车速合规,彭某某也称没有收到设备提醒超速的警示信息。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由于该案系新类型案件,涉及面广且法律关系复杂,为了尽快侦破案件,公安机关邀请金牛区检察院提前介入该案。“监管平台数据是由车载GPS设备实时上传的,应当很精确,不应该出现如此大的误差。”办案民警的一句话引起了承办检察官的注意,当即要求民警调取了肇事车辆近一个月GPS设备上传的数据,发现该车辆上传的最大速度一直为59公里/小时,从未超过60公里/小时,而成都市对大货车的车辆限速正是60公里/小时。
“即便驾驶习惯再好,也很难始终保持相同的最高时速。”承办检察官意识到,GPS设备很可能被人动了手脚。公安机关随即对车主周某和物流公司负责人何某某立案调查。
超速记录可规避?
GPS篡改“黑链条”浮出水面
2022年成都市出台货车限速的规定后,何某某公司名下的车辆在GPS监管平台上有多条超速报警记录,因担心被监管部门列为高风险企业并受处罚,何某某想起此前曾向其推销“可规避超速记录GPS设备”的某品牌销售代理杨某某,便联系对方求助。
杨某某一口答应,并让长期为自己“生意”服务的某公司技术员刘某某,利用设备“后门”通过发送指令的方式远程设置,将GPS设备实时上传的速度限制在60公里/小时以下。次日,何某某发现监管平台上的超速记录果然大幅减少。
此时,何某某虽然清楚杨某某在GPS上动了手脚,但因惧怕频繁超速受罚,选择了默许。一段时间之后,何某某以为自己成功找到了“漏洞”,又多次要求杨某某篡改其公司车辆的GPS设备,直到公司车辆因超速发生交通事故后这一切才浮出水面。
犯罪事实如何认定?
检察机关引导侦查突破难点
2024年7月,公安机关以危险作业罪立案侦查,而承办检察官认为,该案犯罪嫌疑人虽然篡改了车速数据,但尚未达到该罪名规定的“现实危险”程度,通过查阅相关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结合全案证据,提出应定性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意见。
罪名是确定了,可犯罪事实又该如何认定呢?据刘某某供述,在得知何某某公司车辆因超速发生交通事故后,因害怕被追查,已通过远程设置将该公司车辆设备全部恢复了原始设置,现在设备已处于正常工作的状态,无法直接查证被篡改的设备数量。“既然是通过远程发送指令的方式篡改设备,那系统上一定有发送记录,提取记录之后就能锁定哪些设备被动了手脚。”承办检察官提出从物联网后台提取记录的意见。公安机关立即将刘某某使用的笔记本电脑扣押,从物联网后台中提取到43条篡改指令的发送记录,经比对均为何某某公司名下车辆。
但由于何某某等人破坏设备持续时间长,中途又有车辆转入转出该公司名下,其已记不清哪些车辆的设备被篡改过。面对这一难题,检察官引导公安机关从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上调取了上述43辆车过去8个月的车辆轨迹明细送往专业机构鉴定,经过上传速度与轨迹的比对,43辆车均存在上传速度与真实速度不一致的情况。
针对案件呈现高度专业化的特点,金牛区检察院办案团队制定了以鉴定意见为主线的证据审查方式,结合车速异常记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涉及篡改的设备数量、持续时间等情节,在此基础上明确各自的刑事责任。
2025年4月8日,金牛区检察院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依法对该案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于4月24日依法判处杨某某、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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