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观新闻记者 袁城霖

1月30日,达州市公安局公布一起货车超限超载违法典型案例:一辆重型货车长期严重超载,驾驶人屡教不改、无视交通安全,已涉嫌危险作业罪被依法刑事立案。

通报称,近日,达州市开江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民警在普安镇东岳村铁溪桥路段开展交通违法整治时,依法拦截检查渝DE***7号重型自卸货车。经现场称重核查,该车核载31吨,实载高达94.4吨,远超核定载质量。

交管大队进一步核实调查发现,该车驾驶人许某是超载 “惯犯”。2025年1月,许某曾因核载31吨、实载103.4吨的严重超载行为被查处,并被责令整改。许某在收到整改提示函后,仍驾驶重型自卸货车严重超限超载,单次载货超过100吨的次数多达12次。

许某的行为严重威胁道路安全,破坏交通秩序,已涉嫌危险作业罪。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许某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刑事立案,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达州公安供图)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机动车载物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二)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三)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