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日前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余韩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成立。
余韩控制使用67个证券账户,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通过连续买卖、对倒交易等方式,操纵“博士眼镜”股票价格和交易量,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经查,余韩违法所得约5.11亿元。
依据相关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余韩违法所得5.11亿元,并处以5.11亿元罚款,合计罚没金额超10亿元。同时,对余韩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图片来源:证监会网站
操纵“博士眼镜”违法所得5.11亿元
2019年6月25日至2024年8月16日,余韩控制使用“陈某某”等67个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博士眼镜”。
操纵期间,余韩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手段操纵“博士眼镜”,影响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经测算,余韩操纵“博士眼镜”违法所得为510892270.94元。
余韩操纵“博士眼镜”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合计罚没金额超10亿元
余韩在陈述和申辩意见中提:
第一,其不具备操纵市场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操纵市场的行为。
第二,实际控制账户组的数量认定有误,其只实际控制使用9个账户,且对部分账户的控制时间较短。
第三,其实际控制账户组的行为,未对“博士眼镜”股票价格产生实质性影响。
综上,请求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复核,证监会认为:
第一,在案证据足以证明余韩存在操纵“博士眼镜”股票的主观意图。操纵期间,余韩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手段操纵“博士眼镜”,影响“博士眼镜”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第二,根据在案证据综合认定,操纵期间,余韩控制使用67个证券账户。本案非当事人控制使用期间的交易数据并未纳入涉案交易数据。
第三,余韩的操纵行为对“博士眼镜”价量产生明显影响。操纵期间,“博士眼镜”股票价格从13.72元每股上涨至37.81元每股,涨幅达175.58%。同期,深证成指下跌9.36%,偏离184.94个百分点。余韩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已综合考虑了余韩违法事实、情节及应承担责任,量罚适当。
综上,余韩的陈述和申辩意见不能成立,证监会对余韩的陈述和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相关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余韩违法所得510892270.94元,并处以510892270.94元的罚款。
来源丨中国证券报
编辑丨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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