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我把他当未婚夫,他却把我当‘榜一大姐’!”当湖北女子江某虹拿着20.7万元的打赏记录走进邛崃市人民法院时,她坚信自己遭遇了“以恋爱为名的赠与欺诈”。然而,法院审理后给出的答案却简单而明确:打赏不是彩礼,直播属网络服务消费,钱包“为爱买单”需自担风险。
案情回放:从“刷礼物”到“要返款”,仅隔48天
2025年5月7日,湖北的江某虹在抖音直播间邂逅22岁的才艺主播吴某易,并对其一见倾心。从5月7日至6月23日的短短四十余天里,江某虹累计为吴某易打赏20777.81万抖币,折合人民币207778元。

截至2025年6月23日,两人仅在线下见过一次面。一直处于暧昧状态,却又得不到吴某易明确态度后,江某虹通过微信质问吴某易:“不知道我是你什么?到底是你直播的姐姐,还是你女朋友,还是只是一个例外?”吴某易给出答复:“现在肯定是例外的。”
感觉“婚恋梦碎”的江某虹以“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为由,于2025年10月底将吴某易起诉至邛崃市人民法庭,要求吴某易全额返还打赏款。
争议焦点:打赏=赠与?主播=收彩礼?
庭审中,双方律师展开“法律关系”拉锯战:原告方认为,吴某易以暧昧言辞诱导江某虹“出于结婚目的”赠与,构成“附条件赠与”,条件未成就应返还;被告方则出示与邛崃三七文化传媒的《主播协议》,打赏收入平台抽成60%、公司20%、主播仅20%,“江某虹消费的对手方是平台,而非主播个人。”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江某虹的打赏行为是网络消费还是赠与;二是吴某易是否应当向江某虹返还其充值打赏的款项。
对于江某虹的打赏行为,法院认为是一种网络消费行为。本案中,吴某易在接受江某虹打赏礼物的同时,也提供了网络直播服务,双方之间实际上存在对价给付,该行为不具备赠与合同所具有的单务性、无偿性。针对江某虹打赏的虚拟礼物,吴某易并不能对此实际控制及处分,而要根据其与平台公司之间签订的相关协议进行换算和提现,也不符合赠与合同受赠人接受赠与的特点。江某虹先对吴某易进行打赏,二人后互相添加微信好友。江某虹应当知道在平台上对主播进行打赏,可以增加观看体验、享受账户升级及其他增值服务和特权,获得主播及其他用户的关注,从而获得精神层次的愉悦和满足,属于典型的“网络服务消费”。故对江某虹主张吴某易返还打赏款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即便聊天记录暧昧,也不能把商业行为直接等同于谈婚论嫁。”该案主审法官提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网恋+金钱”模式有理性预期,“见面一次即豪掷20万,明显超出合理恋爱支出范畴,不构成重大误解。”
以案释法:四点警示给“榜一大哥/大姐”
1、打赏一旦完成,即视为对网络服务合同的对价给付,除非平台未提供服务,否则原则上不可撤销。
2、主播个人仅能从打赏中分得部分收益,诉请返还“全款”对象错误,极易被驳回。
3、微信暧昧≠婚恋承诺,法院重点考察“是否存在明确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证据”,红包、转账备注、书面协议才是硬证据。
4、大额打赏前,可启用平台“单次限额”“冷静期”功能;发现被诱导及时录屏、保存话术,以便向平台或监管部门投诉,而非事后“翻旧账”索赔。
法官寄语
“网络让爱情来得更快,也让钱包瘦得更快。”该案主审法官提醒年轻网友,理性打赏、谨慎网恋,别把“刷礼物”当成“下聘礼”。真正的感情,从来不需要用火箭和嘉年华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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