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杨棕贤
为满足孩子们的运动天性,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许多幼儿园设置了丰富多彩的户外活动。然而,当孩子在幼儿园的户外活动中受伤,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呢?近日,雅安市天全县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孩子在幼儿园受伤赔偿案。

小红(化名)、小明(化名)均系某幼儿园大大班学龄儿童。2025年4月,该幼儿园组织小红、小明所在班级的小朋友在幼儿园滑梯区开展室外游乐活动。活动中,小红、小明两人在极短时间内发生碰撞并倒地。园方老师发现后立即上前询问情况,并通知小红家长一同将其送往医院住院治疗。
经诊断小红为左侧肱骨髁上粉碎骨折伴骨骺损伤,于2025年5月3日出院。2025年7月30日,经雅安雅正司法鉴定中心评定,小红的伤残等级为九级,伤后护理期、营养期均为90日。此次事故共造成小红家庭支出医疗费12074.26元、鉴定费1800元。事发后,幼儿园向小红家庭支付了医疗费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活动期间发生人身损害引发的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争议焦点集中于四个方面:一是被告小明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及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二是被告幼儿园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及安全保障义务;三是原告小红自身行为是否构成过失及对损害发生的影响程度;四是赔偿责任如何划分。
关于小明的过错及因果关系认定:结合监控信息等多方面情况,综合全案,法院认为,小明无过错,其监护人不承担责任;幼儿园存在管理疏漏,应承担主要责任,酌定责任比例为65%;小红自身存在过失,由其监护人自行承担35%的责任。故依法判决幼儿园支付小红家庭各项损失合计138141.87元,驳回小红家庭的其他诉讼请求。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对危险的认知和防范能力较弱,幼儿园作为专业教育机构,对在园幼儿负有高于一般注意义务的教育、管理和安全保障责任。
本案中,法律对幼儿园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既体现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殊保护,也明确了幼儿园的责任边界——不仅要求日常建立规范的安全管理制度、排查设施隐患,更要求在活动过程中全程保持高度警惕,对幼儿的危险行为及时发现、干预,才能真正防范安全风险。同时,本案也提醒家长,应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安全教育,培养其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本文部分图片由AI生成)
【未经授权,严禁转载!联系电话028-8696827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