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从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等配套法规的完善,纪检监察系统不断出台和修订各类法律法规,为更好地用法治思维推进反腐败斗争提供了法律保障。

西南政法大学纪检监察学院副院长杨尚东。

在新时代反腐败斗争走向深入、制度化水平不断提升的背景下,将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贯穿于反腐败工作全过程、各环节还需哪些努力?当前纪法衔接、法法衔接中的实践难点与优化路径是什么?未来纪检监察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又面临哪些挑战?针对这些问题,记者日前专访了西南政法大学纪检监察学院副院长杨尚东。

从理念到制度,奠定法治反腐基石

廉政瞭望·官察室:近些年,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制定与修订,如何系统性体现“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这一原则?其进步意义体现在何处?

杨尚东:这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制定与修订,不是孤立的,而是从理念到操作、从授权到制权的系统集成。首先,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或修订,从理念到制度,奠定法治反腐基石。法治思维首先体现为将反腐败的政治决心转化为法律意志。国家通过立法和党内法规,明确反腐败的权力来源、机构设置和基本原则,使反腐败工作在法治框架内获得稳定、权威的规范依据。其次,从授权到控权,构建权力运行闭环。法治方式的核心是平衡授权与控权,法律授予监察机关监督、调查、处置等必要的措施和权限,同时,法律设置了严格的程序“笼子”。体现了“刀刃向内”的自我约束。最后,从实体到程序,保障过程与结果公正。法治思维强调程序正义,这确保了反腐败工作在追求实体正义的同时,其过程本身也符合法治文明的要求。

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理论上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监督体系的完善,证明了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能够有机统一。实践上,它将制度优势持续转化为治理效能,推动了纪检监察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实现了党纪、政务处分与刑事司法的顺畅对接,形成了反腐败合力。

廉政瞭望·官察室:法治思维与传统的政治思维、治理思维在反腐败实践中是怎么协同与区分的?

杨尚东:政治思维的目标是维护政权安全、巩固执政基础、确保政治方向;法治思维的目标是保障权力规范运行,追求公平正义,实现稳定预期;治理思维的目标是提升腐败治理整体效能,实现系统施治、标本兼治。

尽管存在上述区分,但在中国反腐败的顶层设计和具体实践中,这三种思维并非割裂,而是实现了有机融合。政治思维是根本统领,为法治与治理提供方向;法治思维是基本方式,为政治与治理划定轨道;治理思维是实施策略,协同政治与法治提升效能。治理思维是政治目标与法治方式在操作层面的增效器。它强调运用系统、辩证、创新等思维,优化资源配置,实现最佳效果。总而言之,在当代中国反腐败实践中,政治思维确保了反腐败的根本方向和生命力;法治思维提供了反腐败的基本规则和稳定性;治理思维优化了反腐败的资源配置和整体效能。

党规与国法如同“鸟之两翼、车之两轮”

廉政瞭望·官察室:监察调查程序与刑事司法程序的衔接,被认为是监察体制改革的“最后一公里”。当前,在证据标准、案件移送、涉案财物处理等方面,还有哪些机制需要进一步细化与磨合?

杨尚东:证据标准与审查中,存在转化标准缺失,部分特殊类型证据的转化程序不明;审查机制不完善,对言词证据的审查程序等存在分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衔接不畅,刑事诉讼规则对“引诱、欺骗”等监察法规禁止的取证手段规范存在空白等问题。为了解决前述问题,可以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订,统一证据审核标准;将“引诱、欺骗”等明确纳入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范围。

案件移送与管辖方面,存在互涉案件管辖协调复杂,调查为主与分别立案之间需精细协调;强制措施转换存在冲突,留置转刑事拘留存在法律适用冲突,责令候查等新措施与取保候审等转换标准模糊;退回补充调查期间强制措施性质存疑,沿用刑事强制措施可能存在程序瑕疵等问题。为了解决前述问题,可以细化互涉案件的信息共享与进度协调机制;通过立法或解释明确强制措施转换的具体条件和程序;理顺退补调查期间的强制措施适用路径。

涉案财物处理方面,存在性质界分困难,违纪、违法、犯罪所得相互混同,难以清晰区分;处置权责与顺序不明,监察收缴与司法追缴的权责、顺位存在冲突,影响被调查人财产权及量刑;跨部门协作与管理不畅,涉案财物信息管理平台不统一,纪委缺乏强制收缴权等问题。为了解决前述问题,可以确立“犯罪所得优先”处置原则;构建统一的涉案财物跨部门管理信息平台;明确不同性质涉案财物的证明标准和处置程序。

廉政瞭望·官察室:实现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治理格局,您认为还需要在哪方面作出努力?

杨尚东:需要完善制度设计,促进深层协调。具体来说就是,健全立法立规的沟通协调机制,在党规与国法制定、修订阶段就加强事前沟通,从源头避免冲突与空白。完善党内法规向国家法律的转化机制,将经过实践检验、成熟的党内法规制度,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法律。深化备案审查衔接联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与中央办公厅法规局在备案审查工作中的协同,及时处理不一致的规范。

需要统一理论认识,厘清适用边界。厘清核心概念,准确把握“党规严于国法”“纪在法前”等的法理内涵,避免实践中误解为处罚严厉程度的比较。深化对“有机统一”的理解,理解党规与国法如同“鸟之两翼、车之两轮”,目标一致、功能互补。处理交叉领域事务时,需确保行为评价和处理的连贯性。

需要优化工作机制,保障顺畅运行。细化程序性衔接规则,针对案件移送、证据转换、涉案财物处置等“最后一公里”问题,出台更细化的操作指引。加强队伍能力建设,培养既懂党内法规又熟悉国家法律的“纪法皆通”专业化人才。健全信息共享与协作平台,利用技术手段,在遵守保密规定前提下,加强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互通。

廉政瞭望·官察室:如今,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助力发现问题线索、提高调查效率方面作用显著。在运用这些技术时,怎么设定法律边界,防范数据滥用、算法歧视等新的风险,确保“技术赋能”符合法治精神?

杨尚东:要确立核心法律原则,划定技术应用底线。技术应用的核心目的是服务于“人”的尊严与发展,必须将法治的核心价值内嵌为技术设计的“内在原则”。设立安全可控的试验空间,允许新技术在特定范围内先行先试,同步观察风险、完善规则,实现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算法决策不能成为“黑箱”,需探索算法解释权和审查机制。

此外,还要发展“法律+技术”协同规制,实现规则嵌入。比如,推动“法律代码化”,将法律规则直接转化为机器可识别的代码和标准,将合规要求嵌入算法系统。在训练算法的数据阶段,就应由法学家和数据科学家合作,剔除包含历史偏见和歧视的数据,确保数据集的代表性和公平性。构建跨部门、全流程的一体化数字管理平台,打破“数据孤岛”,同时以统一标准保障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

廉政瞭望·官察室:近年来,国家积极完善追逃追赃协调机制,在跨境腐败治理、追逃追赃等工作中,如何更好地运用法治思维,协调国内法与国际规则,提升反腐败国际合作的法律实效?

杨尚东:我认为要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主流观点主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设立涉外刑事诉讼专门章节,系统规定涉外案件的立案、侦查、证据、涉案财物处理等特别程序,实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等法律的有机衔接。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等法律,需要进一步出台更细化的配套规定和操作指引,解决办案机关“不敢用、不会用”的问题。例如,明确境外证据的审查转化规则、不同合作途径的部门协调机制等。

强化依法合作与检察监督也很重要。所有合作请求必须严格遵循国内法、国际条约和被请求国法律,确保请求的合法性与规范性。根据中国宪法,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在引渡、司法协助等各环节,明确并强化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确保合作请求的合规性、对外承诺的落实以及对合作成果的依法处置,推动整个流程的法治化与规范化。

在策略创新方面,灵活运用国内特别程序。比如,积极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在腐败分子外逃或缺席的情况下,由法院直接裁定没收其境外违法所得。已有成功案例表明,该裁定可依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请求外国承认与执行,成为追赃利器。从务实角度出发,可依据国际惯例,探索与相关国家建立犯罪资产分享制度,即将追回资产按比例与协助国分享。

另外,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赋能线索发现、证据分析、资产追踪和逃犯定位也很重要。在运用技术的同时,必须建立法律边界,确保数据跨境调取、电子证据固定等符合国内法律和国际规则,防范数据滥用等风险。

纪检监察学科框架的四个体系

廉政瞭望·官察室:您认为纪检监察学正式成为一级学科后,其核心知识体系该怎样构建,才能为“法治思维反腐败”提供坚实的学理支撑和人才保障?

杨尚东:纪检监察学知识体系的构建,必须植根于其作为一门新兴一级学科的三大根本特征。第一是原创性。它并非西方理论的移植,而是根植于中国共产党的自我革命与反腐败伟大实践,旨在形成中国独有的概念、范畴与话语体系。第二是政治性。作为政治机关的学科延伸,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党的自我革命重要思想为根本遵循。第三是融合性。它需要融合马克思主义理论、法学、政治学、党史党建学、公共管理学等多学科知识,并实现“纪理”与“法理”的贯通。

我认为,一个能为“法治思维反腐败”提供支撑的知识体系,应是层次分明、逻辑严密的整体。学界主流观点认为,其核心框架应包含逻辑起点与指导思想、核心概念体系、理论与制度体系、交叉与方法体系四个体系。逻辑起点是“权力与监督”这一核心问题,而指导思想则是马克思主义权力监督理论,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核心概念体系包括通用性概念,如权力、监督、腐败、廉政等以及中国特色概念,如“党的自我革命”“四种形态”“纪法贯通”等。理论与制度体系包括纪检监察史、监察法学、党的纪律学、廉政学等,至于制度与实践,涵盖组织体系、领导体制、监督执纪执法的全流程规则。交叉与方法体系就是有机整合法学、政治学、公共管理学、信息技术等跨学科理论与方法。

知识体系最终需通过人才培养来实现价值。为锻造兼具政治素养与法治专业能力的人才,课程设置需体现“思政+法治”“理论+实务”“专业+技术”的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