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靖





本期解读嘉宾

梁继红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会理事、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王芬 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明炬婚姻家事与私人财富管理专业委员会主任

恋爱期间消费、婚前买房买车,是否属于彩礼?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件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给出了明确答案。判决不仅厘清了恋人之间的经济纠纷,更深层次地,为日益复杂的婚恋财产往来划出了清晰的法律标线,在尊重习俗与保障权益之间,寻求精妙的平衡。

当一桩婚约破裂,一笔名为“购车款”的15万元转账,能否被追回?本期法治会客厅,聚焦具有代表性的赵某诉李某婚约财产纠纷案,邀请专家、律师深入解读。

案件回溯:

一场关于“承诺”与“金钱”的破碎婚约

2020年10月,赵某与李某相识恋爱。按家乡习俗,赵某“上门提亲”,送上6.6万元礼金。2021年2月,两人举办婚礼并开始共同生活。李某承诺“买车后就办理结婚登记”,赵某于是向李某转账15万元购车款。

然而共同生活不足一月,双方因故发生争吵,李某独自返回娘家生活,此后双方未能就结婚登记达成一致,婚约实质解除。恋爱期间,李某曾怀孕但人工流产。赵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全部彩礼6.6万元及购车款15万元。

法院的判决,既未完全支持赵某,也未采纳李某关于“购车款系赠与”的主张。审理法院认为,6.6万元礼金属传统彩礼;而15万元购车款,结合聊天记录等证据,其给付同样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性质上仍属彩礼。鉴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亦未形成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判决支持返还。同时,考虑到彩礼实际消耗以及李某曾有中止妊娠等具体情况,在扣除共同消费等费用后,判决李某返还17万余元。

这笔“购车款”的定性及彩礼“打折”返还的结局,犹如一个法治切片,折射出当代婚恋关系中情感、习俗、财产与法律交织的复杂图景。

焦点透视:

为何“购车款”被认定为“彩礼”?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名目为“购车款”的15万元,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彩礼”?

传统上,彩礼常体现为礼金、首饰、家电等实物。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彩礼形态日益多样化,购房款、购车款乃至股权等大额财产性权利,逐渐成为婚嫁过程中的新标的。本案判决的突破性意义,在于司法认定不再局限于形式,而是深入审视给付行为的“核心目的”。

梁继红指出,法院将购车款纳入彩礼范畴,关键在于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一是婚约关联性,给付发生在举办婚礼后、谈婚论嫁的关键阶段,背景特殊;二是目的明确性,聊天记录等证据显示,李某作出了“买车后办理结婚登记”的承诺,直接将购车款与完成法律婚姻绑定;三是金额对价性,15万元远超恋爱日常消费或情感赠与的一般范畴,符合彩礼“大额财物”特征。

王芬进一步强调,上述客观证据将赵某主观上的“结婚目的”予以外在固定,使该笔款项脱离“无条件赠与”或“共同消费”的模糊地带,构成“附条件的赠与”,即以办理结婚登记为条件。

本案判决标志着司法实践对彩礼认定标准的重要演进。以往,认定可能更侧重于是否“符合当地习俗”。而本案判决则昭示,“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已成为更核心、更本质的评判标准。这既体现了司法机关对习俗动态演变的尊重,也彰显了坚定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益的立场。无论彩礼形式如何变化——现金、车辆或房产——只要其核心承载着对婚姻的郑重期待,法律的目光就会将其锁定,并与那些日常的情感消费清晰区隔。

责任衡平:

法律原则与个案人情间的精细裁量

判决支持返还,是对“给付目的落空应予以救济”这一法律原则的恪守;但判决并未全额返还,则展现了司法在复杂现实中的精细裁量与衡平智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原则上支持返还彩礼。本案中,双方仅举办婚礼而未登记,法律上仅为同居关系,这为赵某的返还请求提供了法理依据。梁继红借此提醒公众:“婚礼≠法律婚姻”,结婚登记才是确立夫妻权利义务、获得法律全面保障的基础。

为何判决返还17万余元而非21.6万元?梁继红与王芬均指出,这不是简单的“打折”,而是对多项事实进行司法衡量的结果。

承认共同生活事实:双方已举办婚礼并短期共同生活,期间必要、合理开销视为彩礼的正当消耗,应予扣除。

关照人身权益:李某曾怀孕并流产,对其身心健康造成影响,在返还数额中酌情考量,体现了对女性特定生理付出与健康损害的尊重与补偿。

追求实质公平:完全忽视共同生活事实及女方付出,判决全额返还,可能导致结果显失公平。王芬表示,这种裁量避免了“一刀切”,努力在个案中实现“情理法”的融合。

风险指南:

婚恋大额往来中的“避坑”与“维权”

本案犹如一面镜子,照见了婚恋大额经济往来中双方均需面对的风险丛林。王芬对此作出以下分析。

给付方面临“性质模糊”与“证据缺失”的双重风险:现金给付、无备注转账、无书面约定,可能导致大额支出在分手时被主张为“一般赠与”;情感因素下的“自愿”给付,仍可能被认定为彩礼,但若举证不足,则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接受方面临“被诉返还”与“财产贬值”的危机:即便款项已转化为车辆、房产并登记在己方名下,若被认定为彩礼且婚约未成,仍可能面临返还原物或折价补偿的判决;若财物贬值,还可能承担差价损失。

纠纷发生后,可通过“协商—调解—诉讼”递进解决。证据是关键,区分款项性质是核心。对此,王芬作出以下建议。

在事前预防方面:大额转账“必备注”,通过银行或支付平台转账,备注“彩礼”“结婚购房款”等用途;现金交付“立字据”,如给付现金,尽量让对方出具收条,写明事由、金额,并可邀请无利害关系人见证;重要承诺“留痕迹”,涉及婚约条件的微信聊天、短信、邮件等务必保存完好;复杂安排“签协议”,对于房产、车辆等重大资产的混合出资或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情况,可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财产性质、份额及婚约不成时的处理方式。

在事后应对方面:纠纷苗头早固证,关系出现裂痕时,及时梳理保存所有经济往来记录,对缺失的关键证据进行策略性补强;专业咨询不可少,尽早咨询律师,客观评估法律风险,构建证据体系,设定合理诉求,善用保全防转移:如有迹象表明对方可能转移财产,可依法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确保后续判决顺利执行。

“本案的标杆意义远超个案纠纷,对社会观念具有重塑作用。”两位嘉宾表示。

其一,遏制变相索取,为“天价彩礼”降温。判决明确,无论彩礼形式如何变化,其“以结婚为目的”的本质不变,法律不保护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这为治理“天价彩礼”、推动移风易俗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支撑。

其二,倡导理性文明,为婚恋关系“立规”。判决并非制造不信任,而是通过厘清规则,引导公众建立健康、文明的婚恋财产观。真挚情感与清晰的权利义务边界并不矛盾,建立在诚信与规则之上的关系更为稳定。

其三,强化登记意识,为家庭权益“上锁”。本案再次以现实代价表明,法律的全方位保护仅覆盖合法登记的婚姻。摒弃“仪式大于登记”的观念,主动完成结婚登记,是对彼此权益最基本、最坚实的保障。

从厚重的现金到轻巧的转账数字,从可见的器物到无形的财产权利,彩礼的形态在时代洪流中不断变迁。赵某诉李某婚约财产纠纷案的深远价值在于,司法以其深刻的洞察力和精巧的平衡术,为纷繁复杂的婚恋财产实践锚定了裁判的罗盘。它守护的不仅仅是个体的财产,更是附着于其上的诚信价值与公平期待。

当法律始终以“穿透表象、直视本质”的慧眼审视不断“变装”的彩礼,其终极愿景,乃是让婚姻真正始于两情相悦,固于相互尊重,让每一份以爱为名的经济托付,都能行驶在阳光与规则共同铺就的道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