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发布《关于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跨省共济工作的通知》,进一步优化个人账户共济政策,打破地域限制,强化家庭互助功能,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共济范围从省内拓展至全国。
通知明确,跨省共济的适用对象范围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的近亲属。共济关系可由双方自愿建立或解除,参保人医保关系变动时该关系自动解除,且一人可与多人互建共济关系。
共济资金可用于支付被共济人就医购药的个人负担费用、居民医保及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在共济额度内,共济人不能再使用该额度的个人账户资金。关系解除后未使用额度返还共济人账户。
来源 | 新华社
编辑 | 杨家瑞
监制 | 王子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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