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纪委监委与省公安厅联合印发《云南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工作办法(试行)》,对诬告陷害行为的认定及查处等作出进一步规范,有效推动全省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工作开展。为切实维护正常信访举报秩序,现将朱某等人诬告陷害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朱某诬告陷害他人受贿、私设“小金库”等问题案。2025年5月至7月,楚雄州双柏县某单位职工朱某多次向纪检监察机关和巡视机构举报双柏县某单位领导黎某收受贿赂、私设“小金库”等问题。经查,举报反映问题不属实,系朱某与黎某存在矛盾,为泄私愤实施诬告。2025年11月,公安机关依法对朱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朱某党组织关系所在党委给予朱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二、吴某某诬告陷害他人贪污等问题案。2025年2月,昭通市大关县村民吴某某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大关县干部吴某贪污公款等问题。经查,举报反映问题不属实,系吴某某与被举报人吴某存在矛盾纠纷,实施诬告。2025年4月,公安机关依法对吴某某进行训诫。

三、杨某诬告陷害他人违规为亲友谋利等问题案。2022年至2023年,临沧市某单位干部杨某两次通过他人向纪检监察机关、巡视机构举报临沧市某县领导干部宋某违规干预医疗项目采购、为亲友谋取利益等问题。经查,举报反映问题不属实,系杨某与宋某存在矛盾,为泄私愤实施诬告。杨某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于2024年底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并移送司法机关;2025年被判处有期徒刑。

来源:云南省纪委省监委网站、“清风云南”微信公众号

编辑:王茜婷

二审:张晓晖

三审:李洁

终审:王晓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