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思静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陈博 文/图
午后的阳光透过树梢,撒在蒲江县万民村社区的小广场上。国徽高悬,法槌在案,12月25日,蒲江法院将巡回法庭搬进社区,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30名群众现场旁听庭审。

2024年年初,被告人杨某与被告人刘某某约定,由刘某某帮杨某将位于蒲江县成佳镇杨某家地界内的5株桢楠树砍伐出售,杨某向刘某某支付报酬1000元。
2024年4月下旬,刘某某在取得杨某同意后,带领帮工一起将上述桢楠树中的3株砍伐,并将被砍伐的桢楠树原木堆放在现场未运走,等联系好买家后帮杨某出售。
经鉴定,被砍伐的3株林木的树种为楠木隶属樟科楠属,树龄分别为37年、34年、26年,起源关系与自然传播(野生)成林高度吻合,为天然野生起源关系,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3株被伐林木立木蓄积量为2.7立方米,材积共计1.512立方米。
随着法槌敲响,庭审有序进行,2名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刘某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造成生态环境损失合计6806.76元,其行为已经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同时也破坏了野生植物资源和生态环境平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生态环境损害损失及生态损害鉴定费予以补偿。
另外,案件审理过程中,杨某、刘某某已履行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故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 000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 000元;同时在省级媒体公开道歉。

本案中,被告人杨某在庭审前向法院表示,案涉桢楠树是自家地里的,并不知道是野生,难道自家地里的树不能砍吗?
针对这一问题,庭审结束后,法官并未离去,而是开始了庭后释明、判后普法答疑环节。
村民对自留地或者自留山有使用权,享有在自留地里种植农作物和在自留山上种植林木的权利。但是根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规定,桢楠树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任何人都不能随意砍伐。野生植物是自然生态系统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野生桢楠树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是我国的特产树种,生长缓慢,非常珍贵。生态环境没有替代品,只有我们全社会共同呵护,才能让蓝天永驻、青山常在、绿水长流。法官也提醒广大群众,要自觉增强法律意识和生态保护意识,切勿为了一己私欲,触碰法律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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