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期嘉宾
黄泽勇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方毅 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法治报公益律师团成员
李旭 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法制大队民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夕又
“狗狗要去树林里方便,我临时解开一下绳索。”“狗狗每天晚上在家里叫,我也没办法。”小心,上述行为都有可能违法哟。2026年1月1日,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正式实施,其中针对遛狗不拴绳、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养宠行为,有了明确处罚标准。
随着城镇宠物犬数量持续攀升,养宠纠纷已成突出社会问题。据《2025中国宠物产业白皮书》数据,2024年中国城镇宠物(犬猫)数量达12411万只,较2023年增长2.1%。与之相伴的是违规饲养烈性犬、遛狗不拴绳伤人、宠物扰民等事件频发,不仅引发舆论争议,更加剧了养宠与非养宠人群的对立。
如何正确理解第八十九条规定?养宠怎么才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遛狗应采取哪些安全措施?本期法治会客厅邀请了3名嘉宾进行解读。
焦点一 新旧条款变化有三点
“相较于修订前的条款,本次修订呈现出三大变化。”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法治报公益律师团成员方毅分析道。
一是,加强了“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情形的处罚力度,从罚款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修改为罚款一千元以下,解决了此前此类行为处罚过轻、震慑不足的问题。
二是,提高了“驱使动物伤害他人”行为的处罚力度,从罚款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修改为罚款一千元以下,契合此类行为的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
三是,新增两类违法行为的规制条款,即“违反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或致使危险动物伤人”“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人伤害”,填补了此前相关行为的法律规制空白。
“禁止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无论受害人有无过错,饲养人均应承担全部责任,因为违反禁止饲养规定就是违法。”方毅认为,治安管理处罚的核心目的并非单纯惩戒,而是通过法律责任的明确化,引导动物饲养人履行管理义务、规范饲养行为,最终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与财产安全。
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法制大队民警李旭认为,此次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针对宠物饲养管理问题特别是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饲养管理,增设了明确的法律约束和处罚措施,为文明饲养宠物划定了更为清晰的“红线”,统一了处罚的标准和范围,赋予公安机关更直接的执法权限,为更好的规范宠物饲养,倡导文明饲养宠物提供了明确而具体的法律依据。通过“教育+处罚”的方式,为文明饲养提供清晰的指引,督促宠物饲养人增强责任意识,减少因宠物引发的纠纷,从而有利于构建更加安全有序和谐的社会环境。
“行政机关处理此类纠纷,关键在于精准把握条文含义、依法规范执法。”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黄泽勇认为,强化案例示范引导,是精准理解条文含义的重要途径。针对法条适用情形的典型案例,在作出行政处罚后,可通过宣传解读、案例普法等形式,帮助各方主体厘清概念边界、准确认定事实、规范执法尺度。他强调,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的落地实施,离不开广泛的普法宣传与全社会的深入学习,唯有让各方主体清晰掌握条款规范,公安机关精准践行法律要求、依法履职调整社会关系,同时及时对典型案例开展普及解读,引导全社会共同学习运用法律、全面理解条款精神,才能切实推动法治建设走深走实。
焦点二 如何界定“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按照合法行政原则的要求,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原则上均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而且需要必须是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从而导致违法后果的,才能进行治安管理处罚。”李旭说,在实际案例中,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处罚的必要性以及处罚种类和幅度等问题,要依据比例原则,根据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客观实施违法行为的类型、导致危害后果及程度、事后表现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方毅认为,“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是一个比较宽泛的说法,那么应该如何去认定?需要综合考虑行为本身的社会影响,核心在于判断行为是否超出了社会一般容忍度,综合认定时,应重点考量以下因素:一是干扰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比如动物在夜晚休息时间持续吠叫;饲养人放任动物在公共区域随意排泄、遗留污物,破坏居住环境;动物在公共通道、电梯等密闭空间内追逐、恐吓他人,导致他人无法正常通行等。二是主观过错的认定,饲养人明知其饲养行为可能干扰他人生活,却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即可认定为主观过错,比如未对吠叫的犬只进行训练、未及时清理动物排泄物等。
黄泽勇也提出同样观点,“干扰他人生活的情形可界定为噪音持续多次、音量较大,粪便污染环境,以及放任动物出现突发状况恐吓他人等。同时,周围邻居对轻微的养犬噪音也要有容忍义务,邻里之间应秉持相互理解、包容的态度,而非陷入对立状态。”
焦点三 怎么才算有效的“安全措施”?
“认定核心在于‘措施的必要性’与‘是否足以防范危险’,即饲养人所采取的措施是否与动物的危险性、饲养场景相匹配,能否有效避免动物伤害他人。”方毅说,不同场景、不同类型的动物,对安全措施的要求不同,对于普通宠物(如小型犬),公共场合的安全措施应包括佩戴牵引绳、佩戴嘴套、由成年人牵引等;定期为动物接种狂犬病疫苗、办理养犬登记等,也应属于法定的安全管理措施范畴。方毅强调,“未采取安全措施”与“动物伤害他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即正是因为饲养人未履行安全管控义务,才导致了伤害结果的发生。若饲养人已采取合理安全措施,但因受害人故意挑逗、挑衅动物导致伤害,饲养人可主张减轻或免除责任。但是,即使饲养人不存在故意,无论是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未预见,未履行法定安全义务并导致伤害结果,即可认定为违法。
黄泽勇认为,安全措施是需具备针对性、稳定性和可操作性,能够直接、有效防范动物侵害他人的防护手段,饲养人要积极作为,消除或降低动物对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潜在风险,保障公共空间安全。 仅用松散的绳索象征性系牵引动物、未关闭防护设施导致动物逃逸,属于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饲养人对动物的习性有认知优势,应根据动物的体型、攻击性等特点采取合适的安全措施,饲养人享有的饲养权利与他人享有的人身安全权利,需相互兼顾。”黄泽勇说。
李旭认为,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动物不仅仅局限于犬只,因此对安全措施的理解也应当根据动物的种类、体型大小、攻击性强弱、所处的环境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从而决定安全措施的种类和类型,总之是以不伤害他人为原则。
“需要注意的是‘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除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行政处罚之外,违法行为人还可能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被追究民事侵权责任。”李旭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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