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是保障网络安全的法定基本制度,该制度规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护措施是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防火墙”。若落实不到位,不仅危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也会导致自身承担法律责任。
案件
情况
近期,云南大理洱源公安网安部门接通报,洱源县某医院配电室内的电话线路上被人安装了疑似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的设备。随后,大理州公安局组织洱源、巍山公安机关抓获了正在辖区内流窜作案的周某、倪某,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给予周某、倪某拘留、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针对该医院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违法行为,大理洱源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追究了医院的法律责任。
网警
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漏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九条: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网络安全防护不仅在于“技防”,“物防”亦是重点,加强机房设备间安全防护同样是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要求的关键一环,建议各单位加强管理,针对机房设备间设置身份认证系统,杜绝“无人管、随意进”的管理漏洞。
同时,加强安全监测并定期分析网络流量、排查异常接入点,一旦发现陌生拨号设备、不明信号源,立即切断连接并报告属地公安机关。
素材 | 云南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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