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

拼多多收到货后,买家与商家协商退货,商家私下退款后,买家却在拼多多再次申请仅退款。遇到这种情况,商家该如何保障权利?

12月23日,记者从广安市前锋区法院获悉,上述案件中,买受人已在私下协商中获得全额退款后,又通过平台重复申请并获得退款,其所获平台退款属于缺乏法律依据的不当得利,依法应予返还。

2024年11月,被告于原告经营的拼多多店铺下单采购一批洗澡巾,订单金额总计17,306元。被告收到货后,对所购货物表示不满,并与原告取得联系。原告为维护店铺在平台的信誉,经与被告协商一致,同意私下退回货款,随后原告通过支付宝及微信转账的方式,将17,306元货款全额转给被告。

然而,被告在收到退款后,竟违背双方约定,于平台再次发起退款申请,平台审核后已完成退款流程,致使原告遭受货款损失。经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要求其返还该笔货款,但被告始终推诿拖延,至今未予解决。

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在自愿的情形下,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于2025年8月前向原告支付17,306元,若被告未按时支付约定款项,则从2025年7月起,以17,306元为基数按照LPR计算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时止。

本案表明,买受人已在私下协商中获得全额退款后,又通过平台重复申请并获得退款,其所获平台退款属于缺乏法律依据的不当得利,依法应予返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