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成都一女子轻信经营者“消结节神药”的承诺,支付了4000元购买系列产品,服用数月后病情未好转反而出现身体不适,遂拒绝支付尾款。经营者起诉女子要求其支付剩尾款,该女子则提起反诉要求经营者退款并赔偿。近日,彭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经营者的行为构成欺诈,遂驳回经营者的诉讼请求,依法判决经营者向消费者退还货款4000元并支付三倍赔偿金12000元。

2024年5月,一家日用品店的店主李某得知顾客晏某患有乳腺结节和肺结节后,主动向其推销店里某品牌的“灵芝皇胶囊”“常欣卫口服液”等14种普通食品和保健品,并作出明确治疗效果承诺:“这系列产品特别好,调理4个月就可以康复70%~80%,售价为1万5千多元,你要是不放心,就先把产品拿回去用,等好了再给尾款吧!”在李某信誓旦旦的保证下,晏某动心了,支付4000元后将该系列产品拿回家进行服用。

在此后数月,李某通过微信为晏某进行“一对一指导”。当晏某表示:“最近胃和肝脏的位置有些痛”,李某竟说:“那是因为你吃的量还不够,以后要加倍服用,这个药效很好,而且没有半点伤害。”随后晏某出现肩膀发炎、尿路感染尿血、疑似荨麻疹等症状,李某则将其症状解释为“排毒反应”,阻止晏某正常就医,要求其继续服用产品。

2024年11月,晏某经医院检查后确认其结节状况并无好转,遂拒绝支付尾款11439元。不料李某于2025年2月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晏某支付尾款。晏某则于同年2月21日依法提起反诉,要求李某退还已付货款4000元并主张三倍赔偿12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经营者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李某作为日用品经营者,明知其销售的产品并非药品或医疗器械,本人亦无任何行医资质,却利用晏某追求健康的心理,将其销售的普通食品和保健品虚构、夸大为具有治疗疾病功效的产品,并作出“4个月康复80%,达不到退钱”的保证性承诺。更为严重的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李某多次阻止晏某正常就医,并对其出现的身体不适症状作出一系列误导性解释,诱导其持续使用产品。该系列行为属于故意告知虚假情况,诱使晏某作出了购买产品的错误意思表示,已构成欺诈。综上,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李赟表示,当前,部分经营者利用消费者,特别是病患群体对健康的迫切需求,将成本低廉的普通产品包装成“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这种虚假宣传行为不仅骗取消费者钱财,更可能贻误治疗时机,危害生命健康,社会影响恶劣。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看病用药须到正规医院、诊所等,不可轻易相信“神医”“神药”,当遭遇欺诈时,请保留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对方联系方式等证据,通过协商、投诉、诉讼等方式依法维权。对于不法经营行为要积极投诉、举报,才能有效遏制行业乱象,引导市场主体诚信经营,共同构建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