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指导制度》有关要求,湖北省生态环境厅近日公布2025年度第四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此次公布的4个指导性典型案例,主要聚焦机动车污染防治领域弄虚作假情形,在部门联合惩戒、非现场监管等方面作出了有益探索,供各地认真学习、参考借鉴。

案例一

武汉国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违规改装机动车车载排放系统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23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分局在对湖北省建工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武汉国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3台重型柴油车辆存在环境违法行为。涉案车辆车牌号分别为鄂A****7、鄂A****5、鄂A****1,其车载排放系统温度传感器均被人为用螺母垫高,该行为属于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规定。

2025年1月9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分局依法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车载排放系统温度传感器存在螺母垫高行为的车辆恢复原厂设置,并于2月2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00元。

【案例评析】

重型柴油车辆作为移动污染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尾气排放直接影响大气环境质量。武汉国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为规避排放监管,违规改装车载排放系统温度传感器的行为,不仅破坏了机动车排放控制系统的正常运行,加剧了大气污染,还扰乱了道路运输行业的公平竞争秩序。本案的查处彰显了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对机动车污染违法行为的严管态势。执法部门通过精准现场检查锁定违法线索,依托完整的证据链固定违法事实,严格履行处罚告知程序,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既维护了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也为机动车运营企业敲响了警钟。同时,该案为移动源污染治理提供了典型执法参考,明确了对机动车所有人违规改装排放装置行为的查处标准和流程,推动运输企业强化环保主体责任意识,自觉遵守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助力营造规范有序的生态环境治理氛围。

案例二

荆门市海盛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根据《涉气企业四大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荆门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通过“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管系统环检平台”后台调阅荆门市海盛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检测视频,发现该公司上传11辆车的一氧化碳检测结果忽高忽低或长期恒值。2025年6月10日,荆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联合荆门市生态环境局钟祥分局对荆门海盛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开展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在对鄂H0M8**、鄂H0N2**、鄂H0Q7**、鄂M199**、鄂H181**、鄂H0T3**、鄂H03W**、鄂H06W**、鄂H0T0**、鄂H090**、鄂H611**等车辆进行环检时,采取标气替代尾气检测,使上述车辆通过检测,出具了“排放合格”检验报告。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2025年6月16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该公司立即召回涉案车辆重新检测,并于6月2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没收其违法所得1430元,并处罚款22万元。同时,因该公司违法行为涉及车辆达11辆,符合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情节严重判定标准的意见》第三条“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涉及10辆以上车辆”情节严重的判定标准,荆门市生态环境局钟祥分局依法将该案线索移交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经立案调查,依法取消了该公司的机动车检验资质。

【案例评析】

本案是湖北省首例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情节严重判定标准的意见》的“情节严重”标准取消机动车检验机构检验资质的案例。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作为机动车合规达标排放的“守门人”,对于推动移动污染源减排、实现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案通过对该公司依法实施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和取消其机动车检验资质的双重惩戒,对机动车检验机构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有力打击了机动车检验行业违法乱象,净化了第三方环保服务市场秩序,充分彰显生态环境部门打好蓝天保卫战的坚定决心。

案例三

    天门市安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5年6月27日,天门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上级交办的问题线索,通过天门市机动车环境监控平台核实和现场检查,发现天门市安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有8份报告中的车辆应使用稳态工况法检测,但未经核实使用双怠速法检测,擅自变更检测方法,经检验后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报告》。

【查处情况】

该公司未按规定使用稳态工况法,而擅自采用双怠速法对8台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出具合格《在用车检验报告》的行为,直接减少了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改变了关键检验检测条件,符合《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三)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的”规定的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情形。

2025年8月12日,天门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该公司15日内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于9月3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收其违法所得1190元,并处罚款12.8万元。

【案例评析】

随着机动车保有量越来越多,大气环境承载的压力也越来越大,机动车检验弄虚作假,导致不合格的车辆上路,造成环境污染。天门市生态环境局不断加大对机动车检验机构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在湖北省生态环境厅移交线索后,利用天门市机动车环境监控平台开展核查,第一时间取证调查,精准查办案件,严厉打击了机动车检测弄虚作假及不规范检测行为。

案例四

黄冈市英山县君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5年7月24日,根据上级交办问题线索,英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英山县君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调阅检测过程数据发现,该公司于2024年11月15日对车辆鄂J****5进行检测检验时,排气污染物超标,不合格。2024年11月18日对车辆鄂J****5重新检测时,检测过程数据存在发动机转速数据恒值、过程数据与车载诊断系统(OBD)过程曲线不一致、OBD过程曲线部分数据缺失等多项异常,在此情况下,该公司仍出具了检测结果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2025年7月30日,黄冈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鉴于该公司主动整改、积极配合调查取证情况和对社会影响程度轻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情形,结合《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四款“对符合本条减轻处罚条件的案件,应当在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以下确定最终罚款金额,且减去的金额一般不超过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30%”的规定,没收其违法所得750元,并处罚款7万元。

【案例评析】

近年来,机动车尾气已经成为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坚决制止机动车尾气检验弄虚作假行为是打好蓝天保卫战的关键一环。本案中,该公司在车辆第二次检测过程中,数据转速呈现数据恒值、过程数据和OBD过程曲线不一致、OBD过程曲线部分数据缺失,仍出具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反映其在利益驱使下的恶意造假倾向,其行为不仅损害了群众的环境权益,更会对大气造成污染。在日常执法工作中,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必须以“零容忍”态度,对涉嫌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突出“打击一个、震慑一片”的效果,持续规范机动车尾气检测行业,强化移动源污染控制,切实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来源:湖北省生态环境流域治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编辑:周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