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11日,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猎捕镇海棘螈的被告人李某某、俞某、陈某某、钟某某作出一审判决。
镇海棘螈是我国特有物种,是棘螈属仅有的三个物种之一,也是现存最古老的两栖动物之一,属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因其主要生存在宁波且野外种群数量极其稀少,故被誉为“宁波大熊猫”。但部分所谓的棘螈爱好者,打着热爱的名号,将黑手伸向镇海棘螈。
2025年4月,李某某、俞某来到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街道九峰山镇海棘螈园附近,徒手猎捕镇海棘螈,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公安机关调查及司法鉴定,2025年3月至4月,李某某伙同俞某等人猎捕镇海棘螈累计26条,鉴定价值10.4万元,钟某某参与猎捕其中7条。此外,李某某还有购买其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并伙同俞某等人捕捞义乌小鲵(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受精卵等行为。
2023年至2025年4月前后,陈某某伙同他人(另案处理)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大凉螈9条、宽阔水拟小鲵10条,后将上述大凉螈出售给李某某,非法获利2400元。
检察机关认为,李某某非法猎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俞某、钟某某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陈某某非法猎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均触犯了刑法,应当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俞某、钟某某系从犯,4名被告人又自愿认罪认罚,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法院作出判决: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俞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判处钟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来源:检察日报·法治新闻版
作者:蒋杰 刘玲红 叶脉清
编辑:易得香 王凤宇 谢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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