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观新闻记者 张蒙 蒋京洲 张庭铭

人去世后,却不能用生前的钱去料理后事,咋回事?近日,上海蒋女士去世后的话题引发关注。今天,小铭邀请到上海汉盛(成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四川省婚姻家庭专业律师刘娜来聊一聊这个案子。

据新闻报道,12月14日,46岁的蒋女士因突发疾病去世。因其父母已过世,未婚无子女,远房亲戚吴先生和她的生前好友帮忙料理后事。但他们想使用蒋女士的遗产为她举办追思会并购买墓地时,却遭遇阻碍。

原来,根据民法典关于法定继承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案中,蒋女士恰恰没有上述两类顺序中的法定继承人。同时,她也没有立下遗嘱指定受遗赠人,因此她的遗产在法律上属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

那怎么办?按照民法典,此类情况,由此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负责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寻找继承人、清算并最终分配遗产。在履行完上述职责后,如果确定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该遗产将“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 这样说来,吴先生和蒋女士的生前好友确实无权直接支配她的遗产。

料理好蒋女士的后事,还有其他办法吗?当地民政部门表示,如果吴先生愿意承办可以提出书面申请,但购置墓地的支出需要在合理范围内。目前,当地民政部门已联合法院、司法等部门共同研究,推动问题解决。

在独身一人情况下,如何避免像蒋女士这样的情况呢?刘娜指出,这不仅是“立不立遗嘱”的问题,更是一个需要提前进行系统性法律规划的问题。

对此,刘娜建议可以采取提前订立遗嘱、 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等方式。一份合法有效、表述清晰的遗嘱,是避免争议、确保意愿得以执行的基石。另外,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是更具保障性的方案。当事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协议,约定由对方承担其“生养死葬”的义务,从而享有受遗赠的权利,这为解决后事提供了法律上的对价和保障。

当然,一份周全的遗嘱,除了要指定遗产管理人(负责财产清算分配)外,还要写明对丧葬等身后事务的具体意愿,并授权遗产管理人全权负责或委托办理。

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像蒋女士这样的情况也许正成为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小铭也期待,有关部门能够尽快研究出一个合理方案,让蒋女士的后事顺利操办。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