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以为提交了辞职申请就能顺利离开,没想到因为没满脱密期,申请被驳回了。”近日,某涉密单位科员李冰回忆起两年前的辞职经历说。当时,他因家庭原因计划入职本地一家互联网企业,却因所在涉密岗位的脱密期未届满,辞职申请未获批准。
李冰的经历并非个例。日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纪法百科·一图读懂应知应会党纪法规: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以清晰的制度规范再次提及《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公务员辞职划定纪律红线。
2020年12月,中央组织部所发布的《规定》实施以来,明确了五类不得批准辞去公职的情形: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正在接受审计,或者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对此,有专家指出,“这并非限制职业自由,而是要让公务员队伍建设更加规范和有序。毕竟公务员手握公权力,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文 | 廉政瞭望全媒体记者 许然

国家安全的“缓冲带”
“涉密岗位的辞职限制,从来不是‘卡人’,而是国家安全的必然要求。”某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主任张军说。
根据保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核心涉密人员脱密期为2至3年,重要涉密人员脱密期为1至2年,一般涉密人员脱密期为6个月至1年。涉密单位可以按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将涉密人员所涉及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等情况纳入考量,适当延长脱密期。
比如,前几年当地有一名公务员因母亲重病需要专人照顾,提交了辞职申请。单位人事部门核查后发现,该公务员为一般涉密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其脱密期为6个月至1年。彼时,该人员虽已调离原涉密岗位3个月,但距离完整脱密期仍有3个月时间。
“他当时很不理解,觉得自己已经不在涉密岗位,怎么还不能辞职。”张军说,人事部门的工作人员向他讲清楚了相关法规,也详细解释了风险,他才表示理解。最终,组织让他在完成剩余脱密期后再重新申请。“后来他再次提交申请时,我们也按程序为其办理了辞职手续。”
张军向记者介绍,有关涉密人员的这类限制覆盖人群比较广,不仅包括直接接触涉密信息的核心岗位人员,而且包括为涉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后勤保障的关联岗位人员等。
为何脱密期内不能辞职?有学者表示,涉密人员掌握的国家秘密,不会因为调离岗位就自动失效。如果在脱密期内辞职,进入企业或其他单位,其掌握的秘密可能通过各种渠道泄露,给国家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公务员职业的特殊性就在于,部分岗位直接关联国家核心利益,个人职业选择必须让位于国家安全这一最高利益。”
公共利益的“护航符”
为保障公共事务的连续性和公共利益不受损害,《规定》对正在接受审计或处理重要公务的公务员也作出了辞职限制。
去年初,担任某区财政局预算股股长的张某,因计划自主创业提交了辞职申请。彼时,他所负责的区级重大项目的资金统筹工作已接近尾声,原以为辞职会很顺利,没想到申请提交一周后,他被区委组织部驳回——因区审计局对区级重大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将开展审计,张某作为核心负责人需配合审计工作,暂时不能辞职。
“当时挺着急的,创业项目已经找好了合作伙伴,就等我辞职后启动。”张某回忆,他找到区委组织部负责公务员管理的科室沟通,工作人员也向他详细说明了政策要求。“他们说,我手里的资金拨付凭证、流程说明等,都是审计的关键材料。要等到审计结束后我才可以走。”
无奈之下,他只能暂停创业计划,全力配合审计工作。直到去年6月,审计结束且未发现问题,他再次提交辞职申请,才顺利获批。“现在回头看,也能理解。”张某说。
与张某因审计被驳回辞职申请不同,某县农业农村局综合股原股长赵某,则是因为重要公务未办结而未能如愿辞职。2023年10月初,牵头负责全县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衔接档案规整工作的赵某,因要回老家某事业单位工作而提交了辞职申请。
但县委组织部门核查后认为,该档案规整工作被纳入上级部门考核,分量较重,且时间也紧迫,当年12月底就要验收,作为牵头人的赵某掌握核心流程和关键信息,中途离职会导致工作中断,于是组织部门拒绝其辞职。最终,赵某只能放弃外地岗位,继续留在原岗位推进工作。
“公务员岗位具有鲜明的公共属性,个人离职不能以损害公共利益为代价。”某市组织部门公务员科工作人员对此表示,这类限制主要覆盖两类人群:一是正在接受审计的公务员,包括常规审计、专项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二是承担重要公务且该公务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公务员。
这里的重要公务,通常是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上级部署的重点任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考核任务等,且必须满足“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条件。“也就是说,这个工作的连续性依赖于申请人的专业能力、信息掌握程度等不可替代的因素,而非随便找个人就能交接。”上述工作人员说。
责任追究的“紧箍咒”
“当时陈某以为辞职后,纪委就管不了他,这是典型的认知误区。”近日,某区纪委监委审查调查室副主任孙斌回忆起之前办理的一起“逃逸式辞职”案件。
去年,他们查办了该区住建局工程管理科原科员陈某。当时陈某因在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中收受施工单位的红包礼金被群众举报,区纪委监委立案调查期间,他提交了辞职申请,试图一辞了之,最终被驳回。
“我们第一时间跟组织部门取得了沟通,驳回他的辞职申请,主要是为了方便调查取证,确保责任追究到位。”孙斌说。最终,陈某因收受礼金被给予记过处分。被处分后,他再次提交辞职申请才获批。

“从监管角度而言,查处‘逃逸式辞职’最大难度在于其腐败的方式极其隐蔽,有些在辞职之前很难被发现。”某地级市纪检干部指出,对此,他们正在与组织部门加强沟通,建立健全相关机制,及时掌握企图“逃逸式辞职”的这部分人的动向,避免其提前“跑路”。
除了上述常见情形外,限制公务员辞职的情形还包括: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公务员与所在机关因专项培训等订立协议约定工作期限,在未满约定工作期限内的。
“定向招录、专项招录的公务员,往往享受了政策倾斜,比如安家补贴,设置最低服务年限是为了保障基层和艰苦地区的人才稳定性,避免招得来、留不住。”张军回忆,今年,有一个县通过定向招录入职的乡镇公务员吴某,工作满2年后提交辞职申请,称想回市区工作。但县委组织部核查后发现,吴某属于定向招录人员,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最终驳回了其申请。
“这类情形在基层偶有发生,今年该市一共驳回了3起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辞职申请。”张军说,基层乡镇培养一个熟手并不容易。刚熟悉业务就走人,不利于推动解决群众的“急难愁盼”。
此外,公务员与所在机关因专项培训等签订协议约定工作期限的,在未满约定工作期限内也不得申请辞职。某市直机关工作人员指出,“这也是为了避免公共培训资源浪费,确保培训效益最大化。”
有专家指出,公务员辞职限制制度的设计,并非要剥夺公务员的职业选择权,而是要在个人诉求与公共利益之间找到平衡点。一方面,通过限制情形守住国家安全、公共利益、责任追究的底线;另一方面,对符合条件的辞职申请及时办理,构建‘能进能出’的良性流动机制。
“当然一系列制度安排,也意味着我国公务员队伍管理进入更加精细化和规范化的新阶段。”上述专家表示,在规范辞职审批流程的同时,要加强对公务员辞职政策的宣传解读,让公务员清楚了解辞职的条件和限制,既严格执行限制规定,又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应受访者要求,文中部分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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