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法

当书法遇上法律,会擦出怎样的火花?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自1993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先后进行三次修正。作为产品质量领域的基本法律,产品质量法对规范产品质量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更好地学习、宣传、贯彻这部法律,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法规司的支持下,法治日报社开展了“‘书·法’系列活动之书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活动。

2020年7月11日,由法治日报社主办的“书·法”系列活动正式启动,先后书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等20部法律法规。

精彩内容,敬请关注。

作品: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

作者:中国质量检验检测科学研究院员工 韩林波

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作品: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

作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司局级退休干部 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副司长 潘海民

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作品: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

作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退休干部 谢瑜桂 

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作品: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四条

作者: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退休干部 工程师 包嘉丽

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四条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作品: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

作者: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退休干部 研究员 沈平子

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来源|法治日报编辑|韩玉婷 朱雨晨 岳铼校对|王子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