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观新闻记者 张庭铭 蒋京洲

今天,我们要来说一个“10人聚餐9人开溜,剩下1个还不给钱”的事情。

据报道,12月4日,10人相约到重庆九龙坡区一家餐馆聚餐,一共消费1262元,但散席后现场仅剩张先生一人。餐馆要求张先生结账时,张先生却称此次聚餐为朋友组局,应由组局者付款,自己无力承担。后来警方介入,张先生现场写下承诺书,答应第二天下午6点前支付用餐费用,并押下了身份证。但是,截至12月12日,张先生仍然未兑现承诺。那这个饭钱,到底该谁出?背后有哪些法律知识?为此,小铭邀请到四川辽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天一起来切一切。

吴天告诉小铭,这个事情可以从对外和对内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对外方面,就是目前到底该谁来付这个1262元。对内方面,就是如果1个人付了这笔钱,能不能向剩下9个人追偿。

先说对外方面。按照民法典以及相关法律,这10个人是一起聚餐进行了消费,在没有约定谁要付钱的情况下,10个人都有付钱义务。但是,由于张先生现场写下了承诺书,答应餐馆支付用餐费用,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达。所以,餐馆可以据此要求张先生单独支付这1262元。

再说对内方面。如果张先生付了钱,能不能向剩下9个人追偿?如前文所说,如果没有约定谁要付钱的情况下,10个人都有付钱义务。如果张先生最后付了钱,可以向剩下9个人进行平等追偿。也就是说,张先生付款后可以向剩下9个人每人追偿126.2元。

小铭认为,聚餐是增加情谊的方式,可不是故意逃单的借口。千万别让几百块钱,毁了朋友情谊,输了个人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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