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重庆九龙坡一家餐馆遭遇

“神奇买单”,

10人聚餐消费1262元,

散席后只剩张先生一人。

餐馆找张先生结账,

张先生称是朋友组局,

应该由朋友付钱,自己无力支付。

无奈之下餐馆老板报警求助。民警联系组局者,对方称“没钱,需筹款”。经民警协调,张某签署承诺书,承诺于次日18时前结清餐费。

次日,张某以朋友未转分摊费用为由反悔。他坦言确有付款承诺,但表示“只自己付款岂不是冤大头”。餐馆始终无法联系上张某的其他朋友。

那么,这餐费究竟该谁来负责?餐馆是否有权要求留守的张先生支付全额餐费?法律上应如何认定分摊责任?一起来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兰台(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徐红梅律师的专业解读!

1、餐馆是否有权要求留守的张先生支付全额餐费?承诺书约定的垫付义务,是否构成法律上的“债务加入”,反悔是否需承担违约责任?

徐红梅:餐馆有权要求留守的张先生支付全额餐费。10人共同消费构成民法典规定的“多数人之债”,餐馆作为债权人,可要求任一共同债务人支付全部费用,该内部分担约定不能对抗餐馆的收款权利。而张先生签署承诺书明确愿意承担付款义务,进一步确认了其付款责任,餐馆据此可单独向其主张全额餐费。

关于承诺书是否构成“债务加入”,需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六百八十一条等规定及司法裁判规则判断。债务加入是第三人独立加入债务,与原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则是具有强从属性的担保责任。若承诺书无“加入债务”的明确表述,或约定“主债务人未清偿时才承担责任”,应认定为保证;若未约定履行顺序、张先生本人属共同债务人之一且以自身名义独立担责,则符合债务加入特征,具有完全清偿债务的义务。

无论认定为哪种法律关系,承诺书均是张先生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其无故反悔构成违约,餐馆可通过诉讼要求其履行付款义务并主张损失。张先生支付后,可依据约定或法律规定,向其他9人追偿各自应分摊的费用。

2、无明确AA约定时,10人共同聚餐的1262元餐费,法律上应如何认定分摊责任?

徐红梅: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10人共同聚餐与餐馆构成餐饮服务合同关系,属共同债务人,对1262元餐费承担连带责任。无明确约定或明显过错时,因无法确定各自责任大小,应按公平原则平均分摊,每人承担126.2元。若有人能举证自身消费与他人存在明显差异,可主张调整分摊金额;若有证据证明某人明确作出“请客”意思表示,则由该人承担全部餐费,其他人无需分摊。但若无此类明确意思表示,不能随意推定某人为宴请方,仍需按共同消费的公平原则确定分摊责任。

感谢本期嘉宾律师的专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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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天的题目——

答题互动(单选)

Q

10人聚餐9人溜走,1262元账单该由谁来付?(   )

A:仅由组局者承担全额餐费,其他人无需付款

B:餐馆可要求留守的张先生支付全额餐费,张先生付款后可向其他9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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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朱婵婵视频|李宗奇来源|法治日报编辑|韩玉婷 朱雨晨 岳铼

校对|王子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