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香港特区政府新闻公报今日(12月11日)消息,两名共同业主由于不遵从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发出的清拆令,昨日(10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罚款合共133250港元,当中109250港元属就罪行持续的日数所判的罚款。

据通报,有关个案涉及大角咀福全街一幢商住大厦天台上的一个搭建物,面积约20平方米。该僭建物并无事先获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根据《建筑物条例》向业主发出清拆令。他们没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检控。

屋宇署发言人今日说:“僭建物可导致严重后果。业主必须尽快遵从清拆令。对于未有遵从清拆令的业主,屋宇署会继续采取执法行动,包括提出检控,以保障楼宇及公众安全。”

根据《建筑物条例》,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清拆令是严重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200,000港元及监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最高20,000港元。

南方都市报(nddaily)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