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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地球血脉”的河湖在维系生态平衡、保障水源安全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由于一些企业法律意识淡薄受经济利益驱动非法采砂、破坏河湖生态的现象时有发生
本期以案说法聚焦内蒙古自治区首件水利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让我们一起了解这个案件如何通过损害赔偿机制推动生态修复
案情摘要
2024年6月,乌兰察布市水利局、公安局在河道非法采砂联合巡查中发现,凉城县永兴镇永兴沟河道有盗采痕迹,两部门随即展开调查。经查,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间,某砂石加工企业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该河道非法采砂并出售牟利,导致河床形态受到改变,同时破坏了河道植被,河道生态功能受损。
凉城县永兴沟
执法与赔偿过程
此案中,赔偿权利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指定乌兰察布市水利局作为执行部门。为有效破解“以罚代管”困境,同时引导企业切实履行生态修复责任,乌兰察布市水利局决定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 该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损害进行评估,确认生态环境损害面积为2.29亩。随后,乌兰察布市水利局与涉案企业就赔偿责任承担方式、履行期限等关键问题依法进行多次磋商,向其阐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及损害事实证据。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协议约定,由该企业作为赔偿义务人,通过实施平整河道、恢复两岸滩地植被、保持边坡稳定等一系列工程措施,对受损河道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履行期限至2026年9月。目前,修复工作已开始进行。
案件启示
此案是内蒙古自治区办结的首例水利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案件办理过程中,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启动赔偿磋商程序,追究了违法者的相关责任,推动了受损河湖生态的系统修复,探索出了一条“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河湖保护新路径。
同时,以此案探索为契机,2024年11月,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制定出台了《水利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指引(试行)》,明确要求全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线索筛查,并对损害赔偿工作的具体内容、分级管理、操作程序等予以规范,旨在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系统化、常态化地嵌入水行政执法全过程。
文案 | 邓婉颖 李钧剑
鸣谢 |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审核 | 樊弋滋
监制 | 轩玮
责编 | 邓婉颖
校对 | 孟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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