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5年1月9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钢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化粪池未辨识为有限空间,未设安全警示标志,涉嫌违反《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经进一步调查取证,查实该公司开展了有限空间辨识工作,制作了有限空间辨识台账。该公司认为,化粪池洞口只有30公分,都设置有盖板,人员难以进入,且每次清污作业都是使用吸污泵作业,故未将3处化粪池纳入有限空间管理。2025年1月16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该公司已对所有化粪池进行有限空间辨识,设置警示标志,纳入有限空间管理。

处理结果

行政执法部门案审会集体讨论认为,该公司化粪池未辨识为有限空间,未设安全警示标志,属于违法行为,但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经现场核查、查阅当事人有限空间台账及调查询问,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对该公司以及有关责任人员不予处罚,对该公司负责人进行约谈教育。

专家评析

有限空间因通风不良、易积聚有毒有害气体,其安全管理需严格遵循“辨识-警示-审批-防护”全流程规范。《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工贸企业应当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管理台账,明确危险因素并及时更新。”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本案中,该公司未将化粪池纳入有限空间管理,虽设置盖板但未履行法定辨识和警示义务,已构成违法。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的,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责令限期改正,对工贸企业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本案中,该公司已建立有限空间台账,违法行为限于局部疏漏,在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整改后立即整改,全面补充辨识并设置警示标志,且该公司对化粪池采取了盖板防护措施,主观上无过错,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观意图、危害后果等,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对该公司及责任人员不予处罚,对该公司负责人进行约谈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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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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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应急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