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与租客互相推诿,物业费一拖再拖,物业公司该向谁追要?11月28日,昭苏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物业费引发的纠纷。

2016年3月,宋某将名下的一套房屋出租给多某。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1年,物业费由租客承担。但在租赁期间,该套房屋的750元物业费一直无人交纳。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公司多次向业主宋某催交物业费,宋某以房屋出租为由拒绝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今年11月28日,该物业公司一纸诉状将业主宋某告上法庭,请求昭苏县人民法院判令宋某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及相应违约金。

物业公司诉称房屋在宋某名下,《物业服务合同》是与宋某签订的,宋某具有交费义务;业主宋某辩称,该套房屋已经出租,物业费自然应该由实际使用人承担。

承办法官认真分析案情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关键在于厘清法律责任,遂组织双方当天进行调解。“我的房子是出租给别人住的,谁住谁交钱!”宋某说。法官随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向宋某释法明理,明确指出:业主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主体,是交纳物业费的法定第一责任人。业主与租客之间关于物业费承担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物业服务企业。无论房屋处于自住还是出租状态,业主均应依法向物业公司履行交费义务。

最终,宋某认识到拒交物业费的行为于法无据,表示愿意承担支付责任,当场向物业公司支付750元。物业公司也表示同意撤诉,这起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提醒

房屋可以出租,但法律责任不能“转嫁”,合同主体应当承担首要义务。房东和租客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应明晰权责,若租客负责支付物业费,房东应提醒租客按时交纳。若房东负责支付物业费,租客应积极配合协助,确保物业费按时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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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石榴云/新疆法治报

记者:李续群

通讯员:阿依古丽生·塔开江

编辑:解文英

主编:杨凤

审核:陈大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