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上午9时,河南信阳明港镇三人被醉驾追尾撞亡案将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24年9月22日晚,00后肇事者黄某醉酒驾车,以174公里/小时速度追尾电动车,致车上21岁情侣和2岁幼童当场死亡。经检测,黄某血液酒精含量达203毫克/100毫升,超醉驾标准2.5倍。目前检察机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黄某,死者家属要求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该案中,被告人黄某及孙某某均为“00后”,受害者中,最小的孩子不到3岁。
该案起诉书显示,被告人黄某无视交通安全法规和公共安全,醉酒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冲撞正常行驶的电动摩托车,造成三人当场死亡,一人受伤,多辆车辆财物损毁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第1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孙某某明知黄某醉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危及公共安全,应当预见到可能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仍任由黄某驾车行驶,造成三人死亡、车辆财物损毁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第2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受害者家属代女士告诉记者,去年9月,她20岁的小儿子、小儿子女朋友以及不到3岁的孙女(大儿子之女)在这起事故中身亡,肇事人员属于醉酒超速驾驶,在省道上以174公里/小时的速度追尾了遇难三人所乘的电瓶车。
红星新闻记者获取了一份该案件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书称,2024年9月22日18时51分许,孙某某驾驶粤L牌照小型普通客车载黄某到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一烩面馆吃饭。其间,两人饮了大量的白酒和啤酒。
同日22时26分许,黄某向孙某某索取了粤L牌照小型普通客车钥匙,并独自驾驶该车沿333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333省道142公里+77米处,追尾道路前方董某某驾驶载有董某、保某某的电动两轮摩托车。粤L牌照小型普通客车因碰撞失控驶向道路左前方,与路边杨某某的房屋及其停放在房前的豫S牌照轻型栏板货车、张某某停放的手扶拖拉机发生碰撞,造成董某某、董某、保某某当场死亡,黄某受伤,粤L牌照小型普通客车、杨某某的房屋及其豫S牌照轻型栏板货车、张某某的手扶拖拉机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死者董某某母亲和保某某母亲/封面新闻记者 林梦晴 摄
认定书还称,河南圣德司法鉴定意见书豫圣德司鉴{2024}痕鉴字第252号,证明粤L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约为174km/h。河南圣德司法鉴定意见书豫圣德司鉴{2024}毒鉴字第2029号,证明在发生事故时黄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03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最终,事故认定黄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来源 封面新闻、红星新闻 编辑 苏航 责编 邹渝 审核 戴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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