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0日下午,“发朋友圈评论县教体局长免职被拘4天”一案当事人高光华告诉澎湃新闻,云南元江县公安局已撤销此前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向其支付了1902.08元国家赔偿金。
“元江县公安局一副局长当面向我道歉了,并称会调查办案的相关人员。”谈及行政处罚被撤销一事,高光华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坦言,自己内心五味杂陈,当时朋友圈所发内容措辞过于绝对。他透露,这段时间以来,自己背负着沉重的心理压力,工作与个人生活均受到了不小的冲击,“警方既然撤销了处罚,说明我的行为并不构成违法,已建议他们以后办理此类案件要慎重。”
元江县公安局9月20日作出的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该局澧江派出所办理的高光华涉嫌诽谤他人案,经调查存在程序违法、处罚不当,根据《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撤销元公(城)行罚决字〔2025]182号行政处罚决定。
此前报道
云南一男子“发朋友圈评论教体局长免职”被认定诽谤并拘留,当事人:不服,决定申请国赔和1元精神抚慰金
因在朋友圈发布关于县教育体育局局长的相关消息,云南元江县男子高光华被县公安局认定为属于“诽谤”,被处以行政拘留四日的处罚。
9月19日,潇湘晨报记者从当事人处了解到,高光华不服该处罚决定,已向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元江县公安局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并申请被申请人支付国家赔偿金1902.0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
高光华告诉潇湘晨报记者,他今年29岁,9月1日,他从一个微信群里面得到消息,时任元江县教育体育局党组书记、局长李某某被免职,他截图后发在了朋友圈,并且评论称:“因为打卡的事造成重大舆情,李局长被免职了。我不是故意的,但希望分管(相关干部)也免职。”
高光华发在朋友圈的内容。
元江县公安局所作的元公(城)行罚决字〔2025〕1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称,高光华在未经查证李某某被免职的真实原因情况下,捏造事实称李某某因当地一涉及暑假假期学生安全的重大舆情事项被免职,致使他人的人格权和名誉权遭到损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光华对朋友圈所说的“打卡的事”进行了解释。今年7月,元江县要求学生家长须完成两次“暑期安全提醒”手机打卡。高光华认为此举并无实际意义,只会加重家长、老师的负担,属于形式主义。他向多部门举报后,引发媒体关注。
高光华认为,自己发的这条朋友圈,只有十几个好友点赞和评论,最重要的是,他并不认为自己有诽谤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备注显示:违法行为人高光华拒绝在决定书上签字。
潇湘晨报记者从高光华的代理律师胡磊处了解到了高光华行政复议的诉求。高光华在行政复议申请中称,元江县公安局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首先,微信朋友圈不具有公共舆论属性。微信朋友圈系半封闭社交空间,信息传播范围有限,主要限于亲友、熟人之间,不具备开放性平台的公共属性,信息传播具有明显的圈层限制,不应简单认定为公共场合;其次,对公职人员职务变动的讨论属正当监督范畴。他仅就政府官员的任免信息发表看法,没有捏造事实,更未使用侮辱性语言,其行为未造成他人社会评价降低,无名誉侵权的损害后果,即便认定申请人行为存在不当,行政拘留四日的处罚也明显违反比例原则。《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主动投案、如实陈述,且系申请人首次行政违法,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而非从轻处罚,但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并未体现“减轻”甚至“从轻”。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回执
据红星新闻消息,9月10日,元江县委组织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李某某任职元江县教育体育局“同一岗位”已3年9个月,根据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李某某的职务平级调整,属于正常职务变动。
一份盖有“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的一份材料显示,元江县人民政府已受理本行政复议案。
来源 潇湘晨报综合澎湃新闻 编辑 苏航 责编 谢聘 审核 戴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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