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9日,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发布情况通报:

近日,关于网上帖文反映“山东临沂一法院作出十万元罚款,适用法律错误”事件,引发关注。我院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启动核查工作。经审查,在对杨某花处以拘留处罚决定的同时,又对其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适用法律错误,须予以纠正。目前,我院已撤销对杨某花的罚款决定,将10万元罚款及利息退还,并向当事人诚恳道歉。同时将继续深入调查,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9月19日上午,山东省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下称“临沂经开区法院”)工作人员向55岁的杨宝花宣读了一份撤销罚款决定书。

决定书的作出时间为9月18日,其中称:本院在审理被告人孙运省犯故意伤害罪一案过程中,于2025年6月4日作出(2024)鲁1392刑初140号罚款决定。经审查,该罚款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决定撤销本院(2024)鲁1392刑初140号罚款决定。

据《中国新闻周刊》此前报道,今年6月,55岁的农妇杨宝花在收到一份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杨宝花的丈夫为原告)后,不服判决,来到临沂经开区法院执行大厅找到法官理论,其间与法官发生言语冲突,因情绪激动“侮辱、辱骂”了法官。

最终,临沂经开区法院决定,对杨宝花罚款10万元,同时对其拘留15日。2025年6月18日18时许,杨宝花女儿向临沂经开区法院分两次共转账10万元。次日,杨宝花结束拘留。

来源 |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中国新闻周刊

编辑 | 石佳

监制 | 王子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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