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 廖晨霞

日前,市医保局印发了《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目录(2025年)》(以下简称《目录》)。

《目录》规定了医用耗材报销范围,适用于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目前共收录医用耗材3062种。参照通行做法,《目录》内耗材实行“甲乙分类”管理,包括:甲类1896种,乙类1166种。其中,明确限定支付范围医用耗材307种。

参保群众使用甲类耗材,不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按照医保最高支付标准和相应比例报销。使用已确定医保最高支付标准的乙类耗材,医保最高支付标准内费用,需由参保人员先行自付一定比例后,医保基金再按规定比例支付;使用尚未确定医保最高支付标准的乙类医用耗材,按照现行“分段累计”报销政策执行。《目录》支持医药产业科技创新,将“有进有出”实行动态调整。暂未纳入《目录》的耗材,不予报销。

我市《目录》编制,旨在按准入法进一步明确纳入医保支付的耗材范围,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逐步向精细化管理过渡。

据了解,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实行目录管理,目录内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报销,按规定由医保基金与患者个人按比例分担,在目录外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一律不予支付。其中,药品目录主要由国家统一制定并动态调整,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医用耗材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由国家制定医保准入和管理政策,原则上由省级医保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自行编制出台。

Q

医保不予支付的医疗服务项目使用的医用耗材包含在《目录》内的,医保基金能否支付?

A: 按照《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暨服务设施标准》(简称《诊疗目录》)规定,参保人员发生的医保不予支付的医疗服务项目,使用《目录》内的医用耗材发生的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Q

未纳入《目录》的医用耗材医保基金能否支付?

A: 对于没有纳入《目录》,但属于我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构成的医用耗材,按现行医保支付政策执行。其余未纳入《目录》的医用耗材,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Q

甲类、乙类医用耗材的医保支付有什么区别?

A: 甲类耗材不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参保人员使用销售价格不高于医保最高支付标准的,医保基金据实按规定比例支付;销售价格高于医保最高支付标准的,医保基金以最高支付标准按规定比例支付。

参保人员使用已确定医保最高支付标准的乙类医用耗材时,医保最高支付标准以内的费用,由参保人员先行自付一定比例后,剩余部分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使用未确定医保最高支付标准的乙类医用耗材时,按照现行分段累计政策执行。

Q

《目录》内的“备注”栏内容是什么意思?

A: 《目录》“备注”栏设定了部分医用耗材限定支付范围,符合限定支付范围的,医保基金给予支付;不符合限定支付范围的,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Q

本次公布的《目录》还会调整吗?

A: 我们将结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对接、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支付管理政策调整、技术创新,以及国家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库更新等情况,对医用耗材目录进行动态调整。

Q

如何查询医用耗材是否在《目录》范围?

A:一是可以通过“津医保”APP “医保三目查询”搜索查询。二是可通过市医保局官网、“天津医保”微信公众号查询该《通知》(附表为《目录》)。

Q

《目录》什么时间执行?

A: 2025年9月18日零时起在全市正式执行。